您好,孤兒是指失去父母的兒童。凡具有本地戶口、年齡未滿十八周歲,失去父母,經戶口所在地縣民政部門審核,報市民政局認定批準后發給《孤兒證》的兒童。辦理《孤兒證》,需提交下列證件: 1、 戶口簿(父母死亡戶籍證明); 2、 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 (1)孤兒的父母因病自然死亡的,凡死于醫療機構的,死亡證明由該醫療機構出具;死于家中的,死亡證明由負責該地區的基層醫療衛生組織出具; (2)凡非正常死亡或不能確定是否屬于正常死亡者,需經公安部門判定性質并出具死亡證明;宣告死亡的證明則應由人民法院出具。可由本人(無行為能力者,可由監護人代寫)提出申請,由村(居)委會提供和出具有關證明材料,經(鎮)街道辦事處調查核實后填寫《孤兒社會保障申請表》, 一式三份,經當地民政局審核同意,報市民政局審批。
根據您現在的情況,您已經年滿十八周歲了,不符合孤兒證的領取條件。且根據相關的規定,就算您在未滿十八周歲時已經通過了相關的審批,領取了孤兒證,但在您滿十八周歲后,孤兒證也會失去效用,被民政局收回的。所以您現在的條件并不符合領取孤兒證,具體的您可以咨詢當地的民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