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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村于1976年征用我村第二小組土地,用于新河挖建出的泥土的堆放,并承諾以減少統購糧食的方式補償第二小組。近十多年來統購糧食政策已經取消,我第二小組要求村里歸還當初征用土地,是否合理合法?現在還保存有當初要征用土地的會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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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號律師
您好,涉及到土改之前的相關政策,建議您可以找個專業的律師咨詢。畢竟您這個情況,比如減少統購糧食補償征用土地的補償,因為政策變更導致沒有繼續實行,有可能涉及行政訴訟。不是簡單的一兩句提問就能得到準確解答的。請保存征用土地的會議記錄,以及村委會當時的決議等書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