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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親于19年前和現在的繼父結婚,繼父婚前有兩個女兒一套房產,我母親有一兒一女無房產。最近我母親去世,生前并無遺囑。原先我母親一直說他們是AA制生活的,但是并無書面依據,現在繼父說他們是財產公有。現在她過世以后,請問財產應當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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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號律師
您好,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對于婚前財產,您繼父的這套房子應為他個人所有,不作為可分割的財產。婚后的財產,例如雙方工資、獎金等,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因無書面協議他們二人的財產分別歸各自所有,所以視為共同財產。并且作為具有撫養關系的繼父的兩個女兒,她們也有權分得財產。根據《繼承法》的繼承順序,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故財產由你們來分割,分割中產生糾紛的話,可以到法院起訴,由法院來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