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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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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職期間(勞動合同時間2013.4.1---2016.4.1)以個人名申請了一項專利,2014.2.月申請,2015年7月8日下發的證書,2018.3.22日單位給我發了一份專利轉讓合同,讓我無償轉讓給單位,我不想費那么多神,想咨詢一下律師,即使是職務發明,就得無償給他們嗎?針對這個專利公司沒有給付任何獎金和報酬。我可以要求公司補償獎金與報酬嗎?
律師未回答前暫不可追問,律師的及時解答時間為:8:30-17:30,解答后您仍有疑問,可繼續提問,感謝您的耐心等待
我要追問
33號律師
您好,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另外,《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的方式和數額的,應當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由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建議被其所屬單位采納而完成的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從優發給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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