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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于1997年11月1日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1997年1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1號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guī)定飼養(yǎng)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及其他違法、違約的行為進行制止引發(f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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