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合同糾紛 - 合同內容不完備是否影響合同的成立?
發表于:2013-02-16閱讀量:(3351)
案情:李某與林某簽訂了商鋪租賃合同,雙方約定租金為每月5000元,但對于商鋪交付的具體時間并沒有約定,而只是3個月內,李某將商鋪清空后,林某付清第一個月租金后便可交付其實使用。2個半月后,林某找到李某,要求付錢交房,但李某卻以房子已經出租為由拒絕,李某說雙方并沒有寫明具體什么時候交房,所以他看林某一直沒來就把房子交出去了,李某認為約定的3個月時間內,李某不應該再出租出去,于是起訴到法院要求林某賠償。
解答:不影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二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本案中,雙方之間的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內容是明確的,所以合同已經成立,李某負有履行合同的義務。該合同中有標的又有租金和期限,具備主要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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