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買賣租房 - 不知真相購買有繼承糾紛的房產,購房合同是否有效?房屋歸誰?
發表于:2013-02-21閱讀量:(4004)
案情:李某于2005年從親戚張某手中購買了一套住房,已過戶,交易手續完整。親戚張某于2012年去世,雖留下遺囑,但他的2個子女產生了遺產糾紛,由于親戚張某老伴于1997年去世時未進行遺產分割,法院判決張某無權處理老伴那部分遺產,50%按遺囑、50%進行法定繼承。現在張某的子女們將李某告上法庭,以張某無權處置房產為由,主張2005年的交易合同無效,依據就是之前的法院判決。請問:李某與張某的購房合同是否有效?房屋歸誰?
解答:有效,房屋歸李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本案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張某子女主張購房合同無效是不會得到法院支持的,且根據善意取得的規定,李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付清購房款且已過戶,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了。
易法通解讀:在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時,要注意審查賣房者是否有權處分該房屋,以免因為賣房者無權處分私自賣房帶來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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