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買賣租房 - 承租人提前解除廠房租賃合同,是否要承擔違約責任?
發表于:2013-03-18閱讀量:(9388)
案情:2009年5月,A公司租B公司的廠房進行生產,雙方簽訂廠房租賃合同,約定租期為4年,年租金為十萬元。2011年初,A公司有了自己的廠房,想與B公司提前解除廠房租賃合同,但該廠房租賃合同中沒有約定解除的方式,沒有約定提前退租的違約責任。請問:A公司若提前解除廠房租賃合同,是否要承擔違約責任?
解答:要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承租人要承擔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違約責任,賠償由于違約給出租方造成的損失。
本案中,廠房租賃合同還未到期,若A公司要提前解除,要承擔提前解除廠房租賃合同的違約責任,賠償由于違約給出租方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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