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公司與客戶的聯系方式被員工擅自更改,公司能否對其提起訴訟?
發表于:2013-05-15閱讀量:(3916)
案情:
A公司發現有員工甲擅自發郵件給客戶,告知客戶聯系方式為其私人郵箱和skype,后A公司于該客戶向其咨詢情況時得知此事。公司經過調查發現員工甲還告知了其他幾個客戶,如今A公司已經叫甲離職。請問:A公司能夠就此事向法院提起訴訟嗎?
解答:
應當先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起仲裁,對于該結果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因此,如果該員工與公司簽訂了保密協議,且被該員工擅自修改的內容被定義為商業秘密,那么該公司可先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起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本案中,假設A公司與該員工已經簽訂《保密協議》,且約定客戶資源屬于公司的商業秘密,因此若A公司有證據能夠證明其確實使用公司的商業秘密的,那么A公司可以以其違反保密協議為由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取仲裁,由對仲裁結果不服方可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若A公司要求甲賠償公司損失的,則A公司還需收集證據證明其給公司造成的直接損失,如其從客戶那邊的獲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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