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北京市職工病假工資的計算標準
發表于:2013-08-08閱讀量:(21514)
病假工資:勞動合同約定的日病假工資≥北京市最低工資÷21.75×80%
例如:勞動合同約定員工病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日工資的80%計發,則應滿足:日工資的80%≥51.49(1400÷21.75×80%)。否則將以最低工資的80%來支付,即51.49元。
理由:
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關于對“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規定的理解為:
1、該條規定的是病假期間的工資底線。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以約定高于這個工資底線的病假工資。
2、在計算病假工資時,應按勞動者實際請病假的天數來計算病假工資。而不能不管病假天數,在只要有病假時,這個月的工資就按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來支付。
3、2013年北京市的最低工資標準為1400元。并且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職工的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所以職工每天的工資為:月工資÷21.75;日最低工資標準為:1400÷21.75=64.37元。
法律依據: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59.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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