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合同糾紛 - 如何行使不安抗辯權?
發表于:2014-08-25閱讀量:(2668)
生意場上做生意,當信賴關系因為一方的不穩定經濟原因,先履行給付金錢或貨物的一方往往可能擔心自己的錢或貨會“打水漂”。因此,我國法律為維護市場經濟的秩序穩定,為先履行一方設定了可以在另一方可能無法履行義務時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權利。
不安抗辯權,即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那么,合同一方的當事人在什么情形下有權行使不安抗辯權呢?下面就有小編來為您解答:
1、后履行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后履行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指的是作為后履行方的當事人公司經營狀況發生嚴重的惡化,比如發生大量針對后履行一方的訴訟,或存在大量不能收回的債權等,存在不能履行債務的風險時,先履行債務的一方就可以提出不安抗辯權,暫時中止履行合同,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后履行方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當后履行債務的一方為逃避債務,存在私下轉移財產、抽逃資金的行為時,將會對先履行的一方造成巨大的利益損失。如將財產假贈與給第三人、或通過以公司財產為股東作擔保的方式抽走資金等方式逃避債務。先履行方在發現此情形后,也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維護自己的權利。
3、后履行方喪失商業信譽。
商業信譽往往是當事人履約的擔保。在基于人身信賴關系而成立的合同關系中尤為如此。因此,任何一方當事人商業信譽的喪失,都有導致履行不能之虞。當事人破產、資不抵債、財產明顯減少、有清償能力卻拒不履行等情形的出現,都可能會導致喪失商業信譽。若后履行一方的公司喪失了商業信譽,必然會造成資金的短缺,生產經營也會受到嚴重的影響,有可能履行不了義務。此時,為了保護先履行債務一方的權益,法律規定先履行的一方可向后履行的一方行使不安抗辯權。
4、后履行方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只要先履行的一方有證據證明后履行的一方存在喪失或有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況,就能夠行使不安抗辯權。
易法通專業律師要提醒您注意: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辯權,都必須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如果沒有確切的證據證明,擅自中止合同的履行,將承擔違約責任。因此,欲行使不安抗辯權的合同一方當事人應當收集相關證據證明對方出現上述情形,并且需要通知對方,并且在對方提供了必要的擔保后也應當恢復履行,否則有承擔違約責任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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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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