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3-03閱讀量:(5135)
房屋租賃是日常生活中比較常見的,其引發的糾紛也是越來越多。而人們對于房屋租賃糾紛案例的關注,主要是想了解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中相關的問題。
1、承租人擅自轉租房屋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租賃房屋,但6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轉租。
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轉租租賃房屋,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時,要求承租人返還向第三人收取的超出出租人應收租金部分的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租金或者延遲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租賃期間內,出租人出賣房屋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人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賠償損失的,受法律的保護。
承租人以出租人與第三人之間惡意串通,侵害其優先購買權,要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出租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承租人要求按第三人購買房屋的同等條件購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的除外。
4、不定期租賃合同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不定期租賃的話,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5、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6、出租人提出解除租賃合同
承租人有下列違約情形之一,出租人要求解除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轉租包括將租賃房屋整體或者部分轉租的;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租賃房屋,但未及時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轉租。
(2)未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租賃房屋,或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糾正或恢復原狀的;
(3)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累計三個月未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后,在十五日內仍未支付的;
經營用房承租人累計六個月未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后,在一個月內仍未支付的;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情形。
7、租賃合同的有效性
房屋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書,但有合法建設手續的租賃合同有效,不具有合法建設手續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房屋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書的,要求確認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未取得合法建設手續無法領取產權證書的除外。
當事人以租賃房屋系未取得合法建設手續的違法建筑或臨時建筑房屋超過批準期限為由要求確認租賃合同無效,在一審庭審終結前出租人仍未取得合法建設手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8、租賃房屋沒有登記備案
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要求確認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當事人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房屋租賃合同不生效,但當事人已經實際履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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