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買賣租房 - 新版《不動產權證書》設置的“使用期限”
發表于:2015-03-10閱讀量:(3293)
8日下午,國土資源部部長姜大明表示,不動產統一登記證書中的“使用期限”是針對不動產權中的使用權類型,不是所有權。如城市土地是公共所有,公民擁有的是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住宅是所有權沒有期限。他特別強調,不動產登記制度目的在于更好保護公民的不動產權,使交易更透明。
一、新版《不動產權證書》設置的“使用期限”的好處
1、能夠讓權利人以及相關利害關系人清楚了解土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等權利的起止日期,需要續期的,方便權利人及時續期,依法保護合法權利;
2、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便于在轉讓或抵押等交易活動中依法保障權益。
二、不動產權證書中“使用期限”是否意味著業主失去所有權
產權登記一直有使用期限。在不動產統一登記實施前的分散登記時期,土地登記也有限期,國有土地使用證上就有反映;部分房地合一城市的房地產權證書上也記載了土地使用權期限。不動產統一登記三月一日實施,證書有權利類別,包括住宅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使用期限欄目是登記土地使用期限,而房屋所有權是沒有期限的,“更好地保護你的不動產權,也使交易更透明。”
《不動產權證書》上的“使用期限”不是房屋所有權期限,而是土地使用權和海域使用權的期限,房屋所有權本身不存在期限的問題。所以說,新版《不動產權證書》設置的“使用期限”無關產權。業主并未失去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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