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如何認定是否屬于婚后的共同債務?
發表于:2015-03-26閱讀量:(3315)
經常有人說:“婚姻是愛情的墳墓”。婚后夫妻性格不合的感情則極為容易破碎,離婚問題便隨之而來。在這大環境下,想必大家最關注的便是婚后的財產分割問題(請戳→《離婚后,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處理?》)。那么如何認定是否屬于婚后的共同債務呢?
夫妻共同債務是為維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產生。在家庭生活中,產生夫妻共同債務是無可避免的。那么,我們就要了解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以及屬于個人債務的情況,避免自身利益的損失。
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是: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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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所負債務都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然而,也會產生個人債務。有以下幾種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
(1)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于個人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的債權人知道該約定。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4)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5)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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