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女子婚內出軌生下小孩,能否離婚成功?
發表于:2015-05-28閱讀量:(5018)
近日,梁穎收到珠海市金灣區人民法院第二份判決不準予離婚的判決書,她搞不懂——自己婚內出軌并生下小孩,為何丈夫要如此不離不棄,是真愛還是互相折磨?原來梁穎與張奇久婚不孕,夫妻倆尋醫問藥多年,一份“未見精子”的檢驗結論對夫妻倆就如同一份生子“死刑”判決。一心想成為母親的梁穎,在一次偶然的場合和另一名男子發生了“一夜情”,發現懷孕后,幾經掙扎,梁穎決定生下這個小孩。夫妻彼此明白,張奇很可能并非張保的親生父親。看到張奇忍受著別人無法體會的痛苦,疼愛著那個很可能非親生的兒子,梁穎陷入無限的痛苦與自責。2013年6月,梁穎以雙方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希望通過離婚得到解脫。但張奇答辯稱仍然深愛著梁穎,深愛著這個家,希望能與梁穎共同撫養張保。那么,最終法院是否會判決兩人離婚呢?讓小編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訴訟離婚的法律知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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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程序》
看完程序之后,實體法你懂嗎?讓小編為您詳解~~~
一、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一種離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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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訴訟離婚條件
(一)起訴主體
原告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即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原被告具有合法夫妻關系(提交結婚證或婚姻狀況證明);原告具有完全訴訟行為能力,如果無訴訟行為能力需要在其配偶以外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中確定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由法定代理人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訴訟代理人代為實施訴訟行為。
(二)有明確的被告
原告提交的起訴狀要明確被告的身份信息,必須提供被告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等能夠確定其身份的信息;明確原被告之間的法律關系即婚姻關系以及法律事實即登記結婚行為。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訴訟請求:起訴狀中必須明確指出要求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內容,對被告實體權利請求的內容,如“請求法院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事實、理由:寫明請求判決離婚的具體事實和理由如因重婚、被告與他人同居的、家暴、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或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附上離婚事由證據、夫妻共同財產清單、子女出生證明等證據予以佐證。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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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特殊規定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到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錯誤的除外。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有受理的,應當受理。
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如果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原告撤訴或按撤訴處理的,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訴訟離婚后,法院審查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不符合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不服裁定可上訴。
三、判離條件
(一)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調解無效是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判決離婚法定理由,也叫判決離婚法定原因或標準,是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根據。
中國《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一規定說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后,是否準予離婚,不取決于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可見“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確定準離與不準離的原則界限。它有兩層含義: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或沒有完全破裂,即使調解無效也不準離婚。
(二)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認定
1、可認定為感情確已破裂的五種具體情形。
(1)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2)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2、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其他方法。即《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第2款:“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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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婚姻關系破裂舉證
1、如涉及家庭暴力,應提交法醫鑒定,提出證人。
2、如涉及吸毒、賭博行為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
3、如涉及有重婚行為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應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居住證明、相片、錄音、錄像或居委會、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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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梁穎兩次提出離婚理由是雙方性格不合,張奇沒有上進心和生育能力,但這些理由并非離婚的法定事由。婚姻需要夫妻雙方共同經營,梁穎與第三者有婚外情并懷孕,具有重大過錯,張奇并沒有因此責難于梁穎,并稱對妻子仍然有感情,可見張奇對梁穎仍然無法舍棄,仍然希望與梁穎共同維系好家庭。
最終法院認為張奇與梁穎之間的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第二次仍然判決不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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