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余某某與福建某某水電開發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發表于:2015-05-29閱讀量:(1692)
福建省閩侯縣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4)侯民初字第590號
原告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閩侯縣。
委托代理人鄒金獅,福建凱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福建某某水電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閩侯縣。
法定代表人陳某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陳建明,福建共與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余某某與被告福建某某水電開發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以需搜集新證據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系行使其訴訟權利行為,該行為不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負擔。
審 判 長 陳 凱
人民陪審員 洪玉珍
人民陪審員 洪居鋒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陸毓微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