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離婚不忘分股票,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發表于:2015-06-01閱讀量:(3709)
股民江女士是個全職太太。她掌管著家里的所有資產。2005年,陳先生給了江女士30萬多元資產理財。江女士把這筆錢全投進股市,由于財技出眾,賬戶上當初30多萬元已經變成了260多萬。2015年5月,陳先生向江女士提出離婚。而對于這筆漲了八九倍的夫妻共同財產,又怎么分割呢?夫妻共同財產,在夫妻感情好的時候,無所謂“你的”還是“我的”。但是,到了夫妻感情不好的時候,“你的就是我的,我的還是我的。”那么,離婚后財產該如何分割呢,哪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呢?且看小編為您介紹~~~
一、離婚財產分割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我國法律規定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的方式和概括的方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同時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和判決兩種分割的方式。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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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協議分割
協議分割內容一般是通過財產分割協議約定固定下來的。起草財產分割協議注意事項:
(一)協議對象的必須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合法擁有的財產,協議需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
(二)通過財產清單列明夫妻財產的范圍一般包括男女房產;存款;股票、投資基金、債券等有價證券;公司股權;其他財產。
(三)債務的處理 :債務處理除非經債權人同意,否則是不能對抗債務人的。
(四)寫明隱瞞、虛報、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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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判決分割
(一)先確定夫妻共同財產范圍
1、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2、個人財產
(1)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
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傷害賠償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的問題以及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3)遺囑或贈與合同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如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依現實生活,它主要是指夫妻各自日常生活、職業所需的專用物品,如個人使用的衣服、書籍、首飾等。但婚后購置的貴重首飾,一方因其職業所必須的價值較大的物品,以及摩托車、小汽車等生活資料,雖屬個人使用,也應視為共同財產。
(5)其他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這是概況性規定,包括立法沒有具體列舉的其他所有應當歸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如夫妻雙方約定歸個人的財產;婚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
(二)確定財產范圍后,了解法院判決財產分割的原則。
1、尊重雙方協議原則;
2、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
3、照顧無過錯一方原則(離婚時一方出軌,另一方就是無過錯方);
萬一,對方一不小心出軌了,快快戳→→→《一方出軌后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4、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
5、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原則。
如果覺得小編對原則的歸納太簡單的話,您可以收藏哦~~~
(三)具體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
如對贈與子女的不動產如何分割。法律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雙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本案中江女士認為如果沒有她的全心投入,下調時又懂得回避風險,哪有現在這樣的收益。說不定還虧損。她堅持分割財產時,應該用260多萬減去當初的30多萬,這230多萬應該歸自己所有。因為這是自己的勞動所得。那么江女士能如愿嗎?
顯然,江女士這樣的想法是很多離婚人士普遍存在的對財產分割的誤區。《婚姻法》規定,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的勞動所得、薪金所得、報酬所得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哪怕一方在家沒有工作、沒有收入,而另一方是企業大老板,年收入千萬,他的千萬收入也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所以,結合到這個案例,江女士的炒股所得以及陳先生的企業所得,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合并財產,進行分割。
當然咯,離婚涉及的不僅僅是財產的問題,夫妻間的債務問題也是一樣的,那么債務如何認定,而共同債務又如何處理呢~~~點擊你的鼠標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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