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員工的8種離職原因,經濟補償一分也不能少
發表于:2015-08-04閱讀量:(3997)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是大家非常關心的問題。職工到底因哪些情形離職,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呢?
? 勞動者“被迫離職”
當用人單位存在某些違法情形時,勞動者可以單方隨時解除勞動關系。這種情況下,雖然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 > > 《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 用人單位提出解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由此可見,在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時,究竟是由哪方提出的解約,是勞動者能否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關鍵。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是由用人單位提出的,那么用人單位理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若由勞動者提出,則用人單位無須支付補償金。
? 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解約
所謂非過失性解除,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三種情形:
(一)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需支付經濟補償。
? 用人單位依法裁員
用人單位因企業重整、經營困難、企業轉產等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 > > 《經濟性裁員的條件》
? 用人單位不續約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 > > 《勞動合同不續簽的補償規定》
? 用人單位破產等原因解約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 用人單位解聘拒絕訂約勞動者
一個月<用工期限<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
> > > 《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的后果》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合同終止
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不管雙方是否愿意續簽,用人單位都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 > > 《勞動合同期限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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