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方某勇與方某君所有權確認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5-12閱讀量:(1532)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10270號
原告方某勇(曾用名方某杰),男,19**年**月**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松江區。
委托代理人許家東,上海保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許秋梅,上海保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方某君,女,19**年**月**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松江區。
委托代理人宋國義,上海至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方某勇與被告方某君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于2015年11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方某勇的委托代理人許家東、被告方某君的委托代理人宋國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方某勇訴稱:原、被告系兄妹關系,案外人方某某(1951年死亡)、張某某系兩人父母。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區佘山鎮天宅路***號(原天馬鎮西大街***號)房屋原權利人為母親張某某。1999年10月25日,原、被告及母親張某某簽訂房產分割協議一份,言明房屋由三人按份共有,母親張某某由原告方某勇養老送終,之后屬母親張某某所有的財產份額歸原告方某勇所有,屬被告方某君所有的財產份額由原告出資5,000元購買。協議當日,原告即向被告出資5,000元購買。母親張某某系2003年去世,但上述房屋的產權變更手續,原、被告卻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一、確認上海市松江區佘山鎮天宅路***號(原天馬鎮西大街***號)房屋歸原告所有;二、被告協助原告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被告方某君辯稱:原告所述屬實,同意原告的訴稱意見。
經審理查明:案外人方某某(1951年死亡)、張某某系夫妻關系,兩人共生育原告方某勇、被告方某君子女兩人。張某某于2003年死亡,其父母早于其死亡。
1994年11月16日,原松江縣人民政府為上海市松江區佘山鎮天宅路***號(原天馬鄉集鎮***丘(5)房屋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登記土地使用者為案外人張某某。
1999年10月25日,原、被告及張某某簽署方家祖傳房產分割協議一份,言明:一、上述房屋由三人按份共有,各享三分之一;二、上述房屋估價15,000元;三、母親張某某由原告養老訟爭,原告繼承母親相應的三分之一份額,被告的三分之一份額由原告出資5,000元購買。同日,原告給付被告購房款5,000元。
以上事實,由國有土地使用證、證明、方家祖傳房產分割協議、收據、常口歷史庫信息資料、墓穴認購憑證及當事人在庭審中的陳述等證據佐證。
本院認為: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本案中,案外人張某某系上海市松江區佘山鎮天宅路***號房屋的權利人,1999年張某某與原、被告簽訂方家祖傳房產分割協議,將自己名下的財產贈予原、被告,上述房屋由原、被告、張某某三人按份共有,予法不悖。之后,被告又以5,000元的價格將上述房屋中屬被告所有的財產份額轉賣于原告。此外,根據當事人的約定,因原告方某勇對案外人張某某盡到了贍養義務,故張某某死亡后,上述房屋中屬案外人張某某所有的財產份額由原告方某勇繼承。故系爭房屋應歸原告方某勇所有。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上海市松江區佘山鎮天宅路***號(原天馬鄉集鎮***丘(5)房屋歸原告方某勇所有;
二、被告方某君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協助原告方某勇辦理產權登記相關手續。
案件受理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某勇負擔(已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姚 蕾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書記員 趙奕然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