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市分行與洪某某民事訴訟保全案件裁定書
發表于:2016-05-19閱讀量:(2732)
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3)思民初字第2868號
原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市分行,住所地廈門市湖濱北路**號。
負責人崔某,行長。
委托代理人林黎暉、陳理智,福建天翼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洪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廈門市湖里區。
本院在審理原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市分行與被告洪某某信用卡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查封、扣押、凍結被告洪某某所有的價值558036.5元的財產,并已提供擔保。
本院認為,原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市分行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為了保證今后裁決的執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凍結被告洪某某所有的價值558036.5元的財產。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審判員 莊慧林
二〇一三年三月五日
書記員 林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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