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05-27閱讀量:(4634)
據國家統計局統計數據顯示,我們粗離婚率的數量呈每年遞增的趨勢,離婚訴訟也越來越多。但很多當事人對離婚訴訟存在較多認知錯誤,故筆者參考諸文,特此總結,以供參考。
一、第二次起訴,一定能離成
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成功率當然很大,因為“二次訴訟”本身就是一個關乎感情是否破裂的證據。但我們發現,不慎重對待第二次訴訟,不希望出現的結局仍有可能發生,這是因為:
1、雙方在6個月的“和好期”內,因為孩子和財產,多數夫妻還是會有所接觸,此時對方如果有心,會通過錄音或錄像甚至證人證言的方式進行“取證”,以證明雙方在第一次判決之后,“夫妻有所接觸,關系有所改善,有和好可能”,對于這樣的證據,如何結合其他自己一方的證據進行駁斥,就顯得尤為重要。
2、《婚姻法》第32條第2款的第5項關于“滿2年”的分居狀況如何認定,實踐中也是看法不一的,需要結合其他證據進行認定,并不是說一旦分居滿2年,甚至是因為感情不和滿2年,法官就一概判決離婚,只能說法官在大多數情況下會如此處理。
總之,第二次起訴離婚,隨意不得。
二、只要沒判離,就有權接妻子回家?
在離婚訴訟中,有的男方當事人認為,只要法院還沒判決離婚,自己作為丈夫就有權把妻子接回家。應當說這種試圖重歸于好的想法是積極的,但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丈夫必須經過妻子的同意才能接其回家。
如果強行“搶”妻子回家,不僅難以使妻子回心轉意,雙方難以重歸于好,而且同時構成了妨害訴訟的違法行為,必然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時,如果強行接回家并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還有可能構成強奸罪。因為此時,妻子已經訴諸法律行動,此時不能認定是履行夫妻義務,而是違背婦女意志的性犯罪行為。
三、認為法院判決離婚就可以和妻兒一刀兩斷?
有的當事人認為,只要法院把子女判歸對方撫養,自己就不需再向子女盡義務,就是和子女斷絕關系了。這種想法不僅違背了起碼的家庭道德,同時還違反了法律規定。因為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會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誰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要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如出現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生活或子女患病、上學等新的情況,子女有權要求父母增加撫育費。如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病、傷殘等無力繼續撫養,或有虐待子女等行為,另一方還有權主張變更子女歸自己撫養。拒絕按法律文書撫養子女的一方會被法院處以拘留或罰款,情節嚴重的還能構成遺棄罪。所以,離婚后父母仍然必須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
孩子該養還得養——《離婚子女撫養權如何處理》
四、既然離婚,見面禮就應該返還?
有些地方有結婚前男方送給女方見面禮的風俗習慣,離婚后,有些男方當事人就認為送見面禮的目的在于和女方結婚,既然很快又離婚,見面禮就失去實際意義而理應返還給男方。 法院在審理時,對女方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如果雙方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男方生活困難,會判決女方酌情返還給男方財產。
法院對女方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則按贈與處理。而法律規定贈與一經成立,贈與人不得要求返還,因此離婚案件的見面禮一般都是不會返還的。
需要特備提醒的是,此處所說的見面禮不同于彩禮,所謂彩禮是以締結婚約為目的對婚姻另一方的贈與。
彩禮認定沒那么簡單→《婚結不成,彩禮能要回嗎?》
五、對方只起訴離婚不要求分割財產,可以同意
現在有一種“時髦”的做法,那就是起訴方在律師的授意下,可能只就“解除夫妻關系”提出訴訟,對于夫妻有哪些共同財產往往只字不提,在夫妻財產數額較大的情況下,尤為常見。其實這是訴訟的一種策略,但應訴方往往頻頻“中招”。
策略:既然雙方在婚姻中都活的痛苦,不如先離婚再說。反正財產又沒有分割,還是共有關系,你的那份早晚少不了。
目的:盡可能快地實現其離婚意圖,該方如果掌握家庭財產,離婚后會立即轉移,比如其名下夫妻共同房產的處置;不掌握財產的,在會離婚后立即對財產“先凍結”,并立即訴訟。
反制:不掌握財產的被告,要求財產和婚姻關系一并處理,是應訴時的最佳策略。
財產該怎么辦?→《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六、不惜代價,進行“婚外情”取證
無過錯方往往不惜代價尋找對方的“婚外情”證據,一方面是出于感情上的平衡--你在外快活,我就要揪出尾巴,讓你被輿論摒棄,或者讓我對周遭人際有個交待!另一方面,是出于財產分割的目的,只要鎖定對方的婚外情,法官就會在財產分割上向我傾斜,讓包二奶者付出慘重的代價!
出于這兩種強烈渴望,我們接觸的不少當事人不惜動用大量人力、物力、財力,甚至聘請私家偵探,但律師直言,上述的第二種取證動機,有點懸,為什么呢?
首先,通常我們把婚外情的證據,分為三大類:
第一種是一般婚外情相關證據。包括一般的婚外性行為、婚外戀;
第二種是《婚姻法》說的“有配偶者與其它異性同居”的婚外情證據。
第三類最為嚴重,是涉及到重婚罪的婚外情證據。
其次,我國現行的審判實踐認為,婚外情的過錯,與離婚時候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并無必然的聯系。就是說,即使取得對方婚外情證據,對于離婚財產分割的影響也不大。在我們律師實際代理的婚姻案件操作中,也總結出司法機關在分割財產時候,并不必然的將財產分割與婚外情過錯相聯系。
再次,通常情形下,夫妻離婚時候,法院進行財產分割的總原則是按照均等分割原則、按照照顧婦女兒童的原則,照顧無過錯方和生活困難的一方的原則。如果取得對方婚外情證據,只能作為法官酌情考慮的一點,并不必然對夫妻財產分割產生重大影響。這是必須要明確的。
付出巨大代價去取得對方婚外情證據,雖然是陷入了誤區,但取得的婚外情的證據并不是一點用也沒有。如果是前面所說的第二類、第三類婚外情,則法院不但可據此判決離婚,并且無過錯方有權力據此要求對方給付“離婚精神損害賠償金”。
七、簽署了《離婚協議書》,對方別想反悔
首先要明確《離婚協議書》生效的時間。離婚協議書本質上是一份“人身加財產”的合同,但它與其他普通的民事合同有區別。其他合同在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簽字時即生效,但《離婚協議書》卻是經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后才始生效。在辦理離婚手續之前,雙方雖然簽字確認,甚至聲明“該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該協議也是不生效的。
此后再訴至法院,一般來說,如果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上聲明“不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雙方均遵守該協議”,法官在判決時會根據該協議書的內容,并將其反映在判決書上,但絕大多數夫婦沒有這種約定;如果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上無此內容,則該協議書對法官根本無約束力,法官會僅根據相關證據處理,可能判離,也可能不判離;一方在《離婚協議書》上承認了婚外情等過錯以及夫妻共同財產數額的,法官一般作為證據使用。
八、堅信律師和法院會查到對方偷偷轉移財產
律師和法院的調查權,是受到法律限制的,并不是無限的。
1、通過我們所操作辦理的大量的婚姻案件證明,70%的案件存在不同程度的轉移隱匿財產情況。有的個別案件轉移財產數額非常高,情況非常嚴重。那么受害一方總是寄希望于律師或者法院能夠幫助他查詢到有關財產轉移的情況。
2、如果財產被對方轉移,我們具體要看究竟是什么類型財產被轉移,是否可以查詢到。通常如果是房屋、汽車、公司股權、企業投資權益這樣的財產,可以委托律師進行查詢。但是對于存款的查詢,如果當事人不能夠提供對方具體的身份證號、開戶銀行的名稱、開戶賬號,即使委托律師和法院,都沒有辦法查詢到相應的財產。
3、婚姻案件不同于其他的民商事案件,很多財產信息是在當事人日常生活中才有可能了解到的。律師和法院的調查能力是收到很大局限。
4、所以當事人在日常生活中,重在平日的留心,對于一些信息進行保留,記錄和復印。
九、房子是一起出錢買的,不管寫誰名字,都應該是共同財產
不少當事人認為:既然我們都出錢買了房子,而且我們也結婚了。那么不管寫誰的名字,我們兩個人都有份。其實不然。
首先,要明確:房子購買的出資,和房產是誰的財產,并不是必然聯系的。有的夫妻兩個人出資,房產卻寫著第三者名字。比如有的夫妻用第三人名字購買房子。
其次,通常我國法律認為,房屋屬于誰的財產,要看房屋產權證上名字是誰,房子就是誰的。并不考察房屋出資情況。有兩種情況出現:
第一種是:如果是婚前所購買的房子。雖然是雙方共同出資,但是以一方名字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法律上就認定是名義購買方一方的婚前財產,另外一方的出資是房產擁有方對于他的債務。
第二種情況是:如果是在婚后所購買的房子,不管買房子的錢是誰出的錢,不管產權證是誰的名字,都認定為是夫妻共有財產。
明確這一點,就不會在婚姻財產權益處理時候,發生重大誤解。不少婚姻當中的弱勢群體,基于對對方的信任和喜愛,在買房子時候沒有考慮到這點。當締結婚姻后,夫妻雙方產生矛盾時候,才突然發現自己在財產上發生了重大損失。
十、青春損失賠償誤區
有的女性婚姻當事人認為,在離婚時男方應當給予一定的青春損失賠償。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婚損害賠償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況下法院才能判決過錯方給予賠償。
千年修得共枕眠,慎重慎重!!!
《離婚 “不易”》
《懷孕能否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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