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與張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20閱讀量:(2013)
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歷民初字第1368號
原告李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武警山東總隊醫院保潔員,住濟南市。
委托代理人劉敏,北京大成(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郭一杰,北京大成(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濟南市。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董浩獨任審判,于2013年9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劉敏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原、被告于1992年5月20日登記結婚,婚后生育兩女,分別系張晶、張某,張晶已成年。原、被告無夫妻共同財產,被告張某某長期不從事正當工作,不承擔家庭責任,好逸惡勞,且屢教不改,現雙方無法正常溝通,感情徹底破裂。原告李某某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離婚;2、女兒張某由原告李某某撫養,被告張某某支付至18周歲的撫養費15000元;3、被告張某某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原告李某某為證明其主張成立,提交證據如下:
1、結婚證1份;
2、暫住證2份;
3、證人證言2份。
被告張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交證據、答辯狀等。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5月20日登記結婚,婚后于1994年9月3日生女張晶,已成年,于1996年10月9日生女張某,現在協和護理學院上學。
本院認為,被告張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交答辯狀和舉證,視其自動放棄答辯、質證等訴訟權利。原、被告自相識、相知至結婚生女,在婚后的二十余年中,雙方應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雙方均應珍惜來之不易的婚姻,生活中本就充滿酸甜苦辣,出現一些矛盾及有不如意之事是正常的,但不能就此認為雙方感情已徹底破裂,原告要求離婚,本院不予支持。同時對子女撫養不再涉及。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不準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張某某離婚;
二、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董 浩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孟曉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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