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與黃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24閱讀量:(1354)
臺州市椒江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臺椒商初字第451號
原告:張某。
委托代理人:鮑瑜明,浙江華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某某。
原告張某與被告黃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張某于2015年1月26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一、要求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3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5月7日起算,其中借款1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1月23日起算,其中借款2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2月6日起算,上述利息均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四倍〈以月利率2%為限〉計算);二、被告承擔律師費3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3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被告黃某某分別于2014年4月26日、同年4月29日、同年5月6日、同年11月22日、同年12月5日向原告張某借款1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20000元,合計借款60000元,并出具給原告借條五份,均約定:月利率2%,若被告無法按時歸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并由被告承擔原告為實現(xiàn)自己的法律權(quán)利而形成的訴訟費、差旅費、調(diào)查費及律師代理費等合理費用。其中2014年5月6日的借款1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5月6日起至2014年6月6日。其余借款對借款期限未作約定。借款后,被告對上述借款本息至今分文未付。另查明,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quán)而支付了律師代理費3000元。
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黃某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張某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借款3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5月7日起計算,借款1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1月23日起計算,借款2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2月6日起計算,上述借款利息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以月利率2%為限〉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同時賠償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quán)而支出的律師代理費300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88元(已減半),由被告黃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7日內(nèi)先預繳上訴案件受理費1376元(具體金額由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確定,多余部分以后退還),逾期不交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顓R:臺州市財政局,帳號:19-900001040000225089001,開戶行:臺州市農(nóng)行]。
法律文書生效后,對于應由被告負擔的訴訟費,原告應在一個月內(nèi)到本院辦理退費手續(xù)。如逾期不辦理退費手續(xù)的,視為原告同意墊付由被告負擔的訴訟費,該訴訟費由本院向被告執(zhí)行。
法律文書生效后,義務人不自覺履行義務的,權(quán)利人可在法律文書確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nèi)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逾期申請的,本院不予受理。
審 判 員 黃 歡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代書記員 王競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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