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某與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24閱讀量:(1570)
浙江省臺州市路橋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臺路商初字第3627號
原告:陳某某。
委托代理人:鮑瑜明,浙江華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
原告陳某某為與被告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起訴。訴請:要求被告立即歸還借款人民幣170000元及自起訴之日起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要求被告立即歸還借款人民幣160000元及自起訴之日起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陳某某委托代理人鮑瑜明、被告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
經審理本院查明:2012、2013年間,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借款。2015年3月9日,原、被告經結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幣17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借款后,被告歸還10000元,余款160000元至今未還。
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9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陳某某借款人民幣16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9月16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700元,依法減半收取1850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同時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3700元[款匯:臺州市財政局;開戶銀行:臺州市農行;賬號:19-900001040000225089001)。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后,及時將收據復印件送交本院,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陳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書 記員 徐盼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