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03閱讀量:(1587)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相刑初字第00237號
公訴機關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漢族,戶籍地淮北市杜集區,經常居住地淮北市相山區。曾因犯盜竊罪于1994年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又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00年4月28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15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月30日被該局取保候審,2014年6月4日被本院決定逮捕,次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任清華,安徽北方之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檢察院以相檢公訴刑訴(2014)16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6月3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6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吳成喜、被告人劉某及其辯護人任清華等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月14日21時20分左右,被告人劉某駕駛皖F×××××號小型越野客車(案發時懸掛皖F×××××號牌)沿淮北市相山路自北向南行駛至黎苑新村一期西門北側,與陳某駕駛的載耿某沿相山路自北向南行駛至黎苑新村一期西門北側向左轉彎的自行車相撞,事故造成耿某、陳某受傷,兩車損壞,耿某被送醫院后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后,劉某棄車逃離現場,后于2014年1月15日到公安機關投案。2014年1月29日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相關證據,認為:被告人劉某駕駛機動車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造成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劉某當庭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表示自愿認罪。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但認為:被告人劉某在事故發生后要求他人撥打120對被害人實施救助;事故發生的第二天即自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系自首;建議對被告人劉某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2014年1月14日21時20分許,被告人劉某駕駛皖F×××××號陸虎越野車(案發時懸掛皖F×××××號車牌)沿淮北市相山區相山路自北向南行駛至黎苑新村一期西門北側時,與被害人陳某駕駛的后載被害人耿某在此處由西斜向東南側行駛的自行車相撞,造成陳某受傷,耿某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被告人劉某棄車逃離現場,后劉某電話告知其朋友鄭某,讓鄭某撥打120救治傷者,鄭某于當晚21時30分54秒撥打了120電話。當晚21時24分18秒,110指揮中心接136××××9097機主(女)撥打的事故報警電話,指揮中心遂通知礦工醫院對傷者救助,相山事故中隊出警。次日劉某自動到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投案,并如實供述了駕車肇事后逃逸的犯罪事實。經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認定,劉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陳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耿某無責任。
案發后,被告人劉某與被害人耿某的近親屬及被害人陳某達成賠償協議,取得被害人及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接警單、案件登記表、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駕駛人、機動車信息查詢單,法醫學尸表檢驗意見書及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安徽中和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安徽至正司法鑒定所血中乙醇檢測報告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及復核結論,安徽移動手機信息查詢單及手機通話詳單,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書、諒解書及賠付憑證,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到案經過,戶籍信息,證人房某、鄭某、汪某的證言,被害人陳某的陳述,被告人劉某的供述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駕駛機動車在城市道路上行駛時疏于觀察,發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劉某在案發后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其能賠償被害人及被害人近親屬的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及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依法對其予以減輕處罰。辯護人建議對其予以減輕處罰的意見,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5日起至2015年5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胡 劍
代理審判員 李興召
人民陪審員 尹定安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尹書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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