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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華陰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陰民初字第00267號
原告中某某科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
法定代表人詹某某,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大學文化程度,中某某科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法務,住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qū)。
委托代理人賈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大學文化程度,中某某科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法務,住陜西省華陰市。
被告周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銅陵縣。
被告崔某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銅陵縣,系被告周某某之妻。
被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金華,安徽眾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中某某科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某某科融資公司”)與被告周某某、崔某某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冉強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某某科融資公司法定代表人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因故未到庭參加訴訟,原告中某某科融資公司委托代理人賈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華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崔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中某某科融資公司訴稱,2011年4月18日,原告與被告周某某、崔某某簽訂了編號為CNTJ-RZ/TF2011AH034××××3的《融資租賃合同》以及相關附件。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周某某、崔某某出租設備型號為ZE205E的挖掘機一臺,設備總價值82萬元,租賃期限從2011年5月10日至2014年5月10日,共計36期,每月10日被告周某某、崔某某向原告按照《租賃支付表》支付約定的租金。現(xiàn)原告按照約定向被告周某某、崔某某交付了租賃設備,但被告周某某、崔某某并未按照《租賃支付表》的要求按期足額支付租金。截至2011年11月11日,被告周某某、崔某某已拖欠原告到期租金46399.06元,被告周某某、崔某某的上述行為已經(jīng)構成違約。根據(jù)上述《融資租賃合同》約定,承租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時間及金額支付租金和其他應付款項的,出租人有權單方終止合同,取回租賃物,向承租人收取所有到期租金及其他應付款項,并向承租人收取融資額10%的違約金,同時可以向承租人追索出租人為促使承租人履行合同條款、條件或規(guī)定而發(fā)生的全部成本和費用。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根據(jù)《融資租賃合同》第十條的約定依法起訴,現(xiàn)請求:1、判令解除原告與被告周某某、崔某某于2011年4月18日簽訂的CNTJ-RZ/TF2011AH034××××3號《融資租賃合同》;2、判令被告周某某、崔某某立即向原告支付已到期租金46399.06元(暫計至2011年11月11日),違約金73800元,兩項共計120199.06元,;3、判令被告周某某、崔某某返還原告租賃物ZE205E挖掘機一臺(整機編號:ZL0300101××××6,發(fā)動機號:73098486);4、判令被告周某某、崔某某承擔本案的訴訟費、財產(chǎn)保全費、以及原告為促使被告履行合同條款所支出的全部合理費用。
被告周某某、崔某某辯稱,1、因租賃物已由原告2011年11月5日收回,客觀上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故同意解除原、被告雙方簽定的CNTJ-RZ/TF2011AH034××××3號《融資租賃合同》,但原告方應返還被告交納的履約保證金41000元;2、因原告未按約定兌現(xiàn)被告皮卡汽車一輛和原告在被告不知情的情況下于2011年11月5日凌晨三點將租賃物拖走,故原告違約在先,被告拖延給付原告租金的行為是履行不安抗辯權的正當行為;3、原告訴狀中提到的租金及違約金數(shù)額與事實不符,事實是被告欠付租金25天,合計19362.78元,違約金的約定過高,請求法院依照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予以調整;4、因租賃物已于2011年11月5日由原告自行收回,故原告訴請返還租賃物的訴訟請求沒有存在的合理性。
原告中某某科融資公司在舉證期間內提交的證據(jù)有:
(1)融資租賃合同。
證明原告與被告之間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確立,合同條款對雙方的權利及義務進行了明確約定。
(2)融資租賃合同附件一,融資租賃風險提示單。
證明原告就被告履行《融資租賃合同》的風險情況進行了說明,并已得到被告的確認。
(3)融資租賃合同附件二,租賃物件簽收單。
證明被告實際已經(jīng)取得了融資租賃物,合同進入實際履行階段。
(4)融資租賃合同附件三,首期款明細表。
證明被告支付的首期款情況,且被告承諾按期足額支付原告所有款項。
(5)融資租賃合同附件四,租賃支付表。
證明原告與被告確認了租金的支付明細,被告應當按照支付表的約定按期支付租金。
(6)融資租賃合同附件五,當事人信息。
證明被告確認提供的郵寄地址等信息準確。
(7)工業(yè)品買賣合同。
證明原告應為履行與被告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向出賣人購買租賃設備的事實。
(8)欠款明細表。
證明被告周某某、崔某某支付租金的情況以及拖欠租金的事實。
被告周某某、崔某某對原告中某某科融資公司所舉證據(jù)的質證意見:
對證據(jù)(1)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無異議,但《融資租賃合同》中違約金的約定及利息的計算過高,且原告拖走涉案標的物不符合《融資租賃合同》第五條1.1”承租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支付租金和其他應付款項,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以及有其他損害出租人租金利益的行為。”的約定。對證據(jù)(2)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無異議,但《融資租賃風險提示單》第5條”承租人應當按時支付租金,否則將支付罰息,罰息率為每日萬分之七(0.07%),須自《租賃支付表》中確定的應付款日起至承租人實際付款日止逐日計算,并按日計復利。”約定的違約責任過高。對證據(jù)(3)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無異議。對證據(jù)(4)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無異議,但應注意《首期款明細表》中包含租賃保證金及保險費。對證據(jù)(5)、(6)、(7)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無異議。對證據(jù)(8)有異議,認為《欠款明細表》是原告自己計算欠款的一種方法,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且其計算結果與事實不符,計算第六期有誤,涉案標的物2011年11月5日已被原告自行收回。
被告周某某、崔某某在舉證期間內提交的證據(jù)有:
(1)《融資租賃合同》和《工業(yè)品買賣合同》。
證明原、被告簽定有《融資租賃合同》,以及安徽闊源公司在融資租賃關系中作為出賣人的地位。
(2)安徽闊源公司證明一份。
證明原告拖走租賃物的時間是2011年11月5日。
(3)光盤一張。
證明1、原告拖走租賃物的具體時間是2011年11月5日凌晨3點鐘;2、原告2011年4月20日在合肥市花園大酒店舉辦抽獎活動,被告中獎江淮牌皮卡車一輛;3、出租人在承租人拖欠租金45天以上才可以采取鎖機、兩個月以上才可以采取拖機,但原告在被告方拖欠費用未滿兩個月就采取了拖機措施;4、租賃物質量有問題。
原告中某某科融資公司對被告周某某、崔某某所舉證據(jù)的質證意見:
對證據(jù)(1)、(2)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無異議。對證據(jù)(3)有異議,原告2011年4月20日沒有在合肥市舉辦過抽獎活動;《融資租賃合同》中沒有”出租人在承租人拖欠租金45天以上才可以采取鎖機、兩個月以上才可以采取拖機”的約定;該證據(jù)不能證明租賃物質量有問題,假使租賃物質量出現(xiàn)問題,被告可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向經(jīng)銷商主張權利。
對證據(jù)的認定意見:原告證據(jù)(1)、(2)、(3)、(4)、(5)、(6)、(7)因被告對其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無異議,且具有真實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故對其證明效力予以認定;原告證據(jù)(8)因雙方約定的租金支付方式是期末支付,故該證據(jù)能夠證明被告欠付第五期租金23163.72元和第六期租金23235.34元的事實。被告證據(jù)(1)、(2)因原告對其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無異議,且具有真實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故對其證明效力予以認定;被告證據(jù)(3)光盤中的視頻、音頻、圖片資料不能證明抽獎活動是原告中某某科融資公司舉辦,不能證明原、被告雙方有”出租人在承租人拖欠租金45天以上才可以采取鎖機、兩個月以上才可以采取拖機”的約定,亦不能證明租賃物質量有問題,但能證明原告拖走租賃物的具體時間是2011年11月5日凌晨3點鐘,故對該證據(jù)的證明效力部分予以認定。
根據(jù)原、被告雙方提交的證據(jù),結合當事人當庭陳述以及庭審筆錄記載,查明本案如下事實:
原告中某某科融資公司2011年4月18日與被告周某某、崔某某(被告周某某、崔某某簽字時間為2011年4月16日,崔某某在共同債務人處簽名)簽訂了一份編號為CNTJ-RZ/TF2011AH034××××3的《融資租賃合同》以及相關附件,約定原告中某某科融資公司為出租人,被告周某某、崔某某為承租人,承租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向出租人承租設備型號為ZE205E的挖掘機一臺,設備價值為人民幣820000元。出租人依據(jù)承租人的指示和要求與出賣人簽訂該挖掘機的《工業(yè)品買賣合同》,并向出賣人購買該租賃物件,出賣人不履行《工業(yè)品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出租人不得干預。承租人對出賣人索賠不影響承租人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承租人仍應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應付款項。承租人接收租賃物件時應簽署《租賃物件簽收單》,承租人簽署《租賃物件簽收單》或其他接收單據(jù)的行為表明承租人已接收了租賃物件,并按期支付《租賃支付表》中的租金和其他應付款項。關于租賃物件的權屬,在承租人支付完所有應付款項并由出租人出具結清證明和所有權轉移文件前,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于出租人。關于租金,約定起租日為承租人簽署《租賃物件簽收單》或其他接收單據(jù)之日,租賃期間為36個月,具體起始日期和終止日期由《租賃支付表》確定。租賃年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現(xiàn)行三年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30%,承租人應在合同簽署后五個工作日內將《首期款明細表》所列首期款項總和支付給出租人。關于租賃保證金,約定因承租人違約導致本合同終止,出租人收取的租賃保證金不退還。承租人如未能按時、足額繳納當期租金,則出租人有權無條件從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中扣劃當期租金和延遲利息,承租人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補足被扣劃的租賃保證金。關于違約責任,約定承租人未能按照本合同支付租金和其他應付款項等違約情形時,出租人可以采取一種或多種應對措施,如取回租賃物件或者禁止承租人使用租賃物件(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基于GPS技術的鎖車、鎖機等手段),且不對承租人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單方解除本合同,承租人應當支付出租人違約金,違約金數(shù)額為《租賃支付表》中全部租金本金總和的10%。承租人已經(jīng)繳納的首期款項和按《租賃支付表》已經(jīng)繳納的租金不退還。關于合同成立和生效,約定本合同采取書面形式訂立,自出租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公章,承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時成立并生效。合同還對雙方其他的權利義務做出了明確約定。被告周某某、崔某某在《融資租賃合同》上簽字時,在《融資租賃風險提示單》、《首期款明細表》、《租賃支付表》及《當事人信息表》上也簽了字。
被告周某某、崔某某向原告支付了首期款156960元,其中支付首期租金82000元,租賃保證金41000元,管理費11070元,保險費21390元,手續(xù)費1500元。后原告簽署《工業(yè)品買賣合同》并依約購買了租賃物。2011年5月10日,被告周某某、崔某某在安徽簽收了原告交付的整機編號為ZL0300101××××6,發(fā)動機號為73098486的ZE205E型挖掘機一臺。
被告周某某、崔某某在2011年10月10日,給付原告第五期租金71.62元,欠23163.72。原告2011年11月5日將租賃物自行收回。至2011年11月10日第六期期末,被告共欠原告租金46399.06元。
另查原告系臺港澳法人獨資設立的從事融資租賃業(yè)務的企業(yè)法人,已獲得行業(yè)主管部門的審批,其獲取得《批準證書》及申領的營業(yè)執(zhí)照均允許其開展融資租賃及相關的業(yè)務。
本院認為,原告中某某科融資公司(出租人)與被告周某某、崔某某(承租人)簽訂的CNTJ-RZ/TF2011AH034××××3號《融資租賃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工業(yè)品買賣合同》的內容,可以清楚地顯示出是原告根據(jù)被告周某某、崔某某對租賃物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ZE205E型挖掘機一臺,并租給被告周某某、崔某某使用,被告周某某、崔某某按約定支付租金,在租賃期滿時,按約定的辦法取得租賃物所有權的協(xié)議。因此原告中某某科融資公司與被告周某某、崔某某之間形成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該《融資租賃合同》內容未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且原告具有從事融資租賃經(jīng)營范圍的主體資格,故應認定《融資租賃合同》合法有效,當事人雙方應按約履行。根據(jù)《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和被告同意解除原、被告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的辯稱意見,對原告訴請判令解除原告與被告周某某、崔某某于2011年4月18日簽訂的CNTJ-RZ/TF2011AH034××××3號《融資租賃合同》,并判令被告周某某、崔某某返還租賃物ZE205E挖掘機一臺(整機編號:ZL0300101××××6,發(fā)動機號:73098486)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已按約定于2011年5月10日將租賃物交付被告周某某、崔某某,但被告周某某、崔某某在支付首期款及部分租金后,再未按約償付租金,應認定被告的行為構成違約,故原告訴請被告周某某、崔某某承擔73800元(全部租金本金總和738000元×10%=73800元)的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訴請被告周某某、崔某某支付已到期租金46399.06元的訴訟請求,該訴訟請求涉及租賃物的實際占有狀態(tài),因該租賃物已由原告2011年11月5日自行收回,故到期租金應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約定計算至第六期期末,即2011年11月10日,該主張符合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訴請判令被告周某某、崔某某承擔本案財產(chǎn)保全費及為促使被告履行合同條款所支出的全部合理費用的訴訟請求,因原告未能舉證說明數(shù)額,故對該主張不予支持;對被告要求原告返還其已交納的履約保證金41000元的辯稱主張,因解除合同的原因是被告周某某、崔某某存在違約情形,依《融資租賃合同》第三條1.2”因承租人違約(包括起租日前承租人解除合同)導致本合同終止,出租人收取的履約保證金不退還。”的約定不應予以退還,故對被告該項辯稱主張不予支持;對被告辯稱原告不兌現(xiàn)其在抽獎活動中所中獎江淮牌皮卡車一輛,原告違約在先的辯稱主張,因被告證據(jù)不足以證明抽獎活動系原告舉辦,且其與本案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本院不予處理;對被告辯稱原告2011年11月5日凌晨三點將租賃物在被告不知情的情況下拖走,原告違約在先,被告拖延支付租金的行為是履行不安抗辯權的正當行為的辯稱主張,因被告拖延支付租金在2011年10月10日,原告拖走租賃物在2011年11月5日,被告違約在先,原告拖走租賃物符合《融資租賃合同》第一條7.4”因承租人違約,出租人解除合同,出租人自行收回租賃物件的,出租人在收回租賃物件前無需提前通知承租人,并有權進入該租賃物件存放場所收回租賃物件,承租人應給予協(xié)助。出租人在收回并處分租賃物件過程中用于租賃物件拆卸、包裝、運輸、存放及拍賣或變賣、評估、過戶等發(fā)生的全部費用由承租人支付”的約定,故對被告該項辯稱主張不予支持;對被告辯稱原告訴求中被告欠付租金及違約金數(shù)額與事實不符的辯稱主張,按《融資租賃合同》第五條2.5的約定,違約金為73800元(全部租金本金總和738000元×10%=73800元),符合合同約定,租賃支付表中約定租金支付方式為期末支付,欠付租金應當為46399.06元(第五期欠付租金23163.72元+第六期欠付租金23235.34元),故對被告該項辯稱主張不予支持;對被告辯稱違約金的約定過高的辯稱主張,因被告方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數(shù)額無法確定,被告亦無證據(jù)證明實際損失數(shù)額,故對被告該主張不予支持;對被告方辯稱因租賃物2011年11月5日已由原告自行收回,原告訴請返還租賃物的訴訟請求沒有存在的合理性的辯稱主張,因被告是否應返還原告租賃物需要依法確認,故對被告該項辯稱主張不予支持;對被告方認為罰息率為每日萬分之七(0.07%)約定過高的主張,因原告訴求中未要求被告支付罰息,故對被告該項主張不予支持;對被告方認為租賃物質量不合格的主張,因被告方缺乏證據(jù)證明,依法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七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某某科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與被告周某某、崔某某于2011年4月18日簽訂的CNTJ-RZ/TF2011AH034××××3號《融資租賃合同》。
二、被告周某某、崔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違約金73800元,已到期租金46399.06元(計至2011年11月10日)。
三、被告周某某、崔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某某科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返還租賃物中聯(lián)牌ZE205E挖掘機一臺(整機編號:ZL0300101××××6,發(fā)動機號:73098486)。租賃物中聯(lián)牌ZE205E挖掘機一臺原告于2011年11月5日已自行收回。
四、駁回原告中某某科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03.98元,由被告周某某、崔某某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冉 強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張建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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