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與楊某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09閱讀量:(1435)
河北省邢臺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邢東開民初字第778號
原告:高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職業農民,現住邢臺市開發區。
原告:李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職業工人,現住邢鋼南家屬院。
原告:李某乙,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職業工人,現住邢臺市順德路。
原告:李某丙,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職業農民,現住邢臺市開發區。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振奎,河北甲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現住邢臺市公園東街。
原告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訴被告楊某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原告高某某及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委托代理人王振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某某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訴稱,高某某與楊某某于2005年9月10日在邢臺市橋東區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并簽訂離婚協議。該協議中約定楊某某名下的位于開發區張家莊村西的自建住房歸四原告所有。但離婚后被告楊某某始終拒不履行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義務,現上述房屋由原告高某某居住。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協助四原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并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楊某某未作答辯。
為支持所訴,原告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一、離婚協議一份,證明原告高某某與被告楊某某在離婚時達成協議,開發區張家莊村西的自建住房歸四原告所有;
證據二、邢東婚0000000***號離婚證一份,證明原告高某某與被告楊某某于2005年9月13日辦理離婚手續;
證據三、邢市房權證橋東字第0699**號房屋所有權證一份,證明上述房屋仍登記在被告楊某某名下及房屋具體情況。
被告楊某某未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
經審理查明,原告高某某與被告楊某某原系夫妻關系。2005年9月10日,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協議第二條約定,位于**區大梁莊鄉**村西建筑面積為296.38平方米的自建房屋歸女方(高某某)和孩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所有。2005年9月13日,原告高某某與被告楊某某在邢臺市橋東區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手續并領取了離婚證。
另查明,訴爭房屋位于邢臺市開發區**村,建筑面積為296.38平方米。房產證編號為邢市房權證橋東字第0699**號,房屋所有權證中房屋所有權人為楊某某。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證據、庭審筆錄及原告詢問筆錄等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高某某與被告楊某某簽訂《離婚協議》時明確約定將位于橋東區大梁莊鄉張家莊村西建筑面積為296.38平方米的自建房屋歸原告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所有,該協議為雙方在離婚時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背法律規定,故該《離婚協議》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履行協議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原告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要求被告楊某某協助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楊某某自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協助原告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辦理邢市房權證橋東字第069***號房屋的過戶手續。
案件受理費260元由原告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曹 斐
代理審判員 呂建芬
代理審判員 郝春燕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書 記 員 劉圓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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