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甲與張某乙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31閱讀量:(2150)
陜西省安康市漢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安漢民初字第01442號
原告:張某甲,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址略。系漢濱區環衛局退休職工。
委托代理人:黃波、袁善倉,陜西持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乙,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址略,農民。
委托代理人:羅先才,陜西騰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甲與被告張某乙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黃波、袁善倉,被告張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羅先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系兄妹關系,1981年國家實施農村土地聯產承包制度,原告父親張某丙、哥哥張某丁及妻子和原、被告共五人以家庭名義承包國有土地耕種。1982年8月原告哥哥及其妻子從家中分開獨立生活。原、被告之父從1981年家庭承包的土地中分出一部分交由張某丁夫妻耕種,其余土地一直由張某丙和原、被告耕種。1996年8月原、被告父親去世。2006年土地被西安鐵路局工務段租用,被告獨自領取租用費51000元,2011年7月土地被國家征用,被告獨自領取土地補償款292708元。原告得知后,找到被告,要求歸還屬于原告土地部分征地補償款,但被告以各種理由拒絕歸還。請求判令被告歸還原告土地承包補償款171854元。
原告為其主張提供證據如下:
張嶺村三組原始分地情況單,用于證明原告家中當時的人數及所承包的土地。
張嶺村委會證明,用于證明被告領取土地補償款的情況。
張嶺村支部書記的調查筆錄,用于證明1981年土地承包情況。
新城辦事處雙堤社區居民委員會便函,用于證明原告于2001年7月轉為非農業戶口。
漢濱區城市管理局便函,用于證明原告于1985年10月在城市管理局工作。
被告辯稱,1981年土地承包到戶,答辯人父親張某戊一份土地,大哥張某辛一份土地,二哥張某丁一份土地,原告一份土地以及被告一份土地,共計承包土地3.319畝,平均每人承包土地為0.6638畝,并不是0.7畝。1981年9月15日,原、被告之父親張某丙主持分家,已將承包土地進行了分配,由于原告在家待嫁,父親將原告張某甲出嫁時嫁妝分配給張某辛承擔。現原告早己參加工作,轉為城鎮戶口,土地已在三十多年前由父親作了分配,原告張某甲索要早己自動放棄而不存在的一份土地款是不符合案件事實。1981年第一次辦理土地登記,1998年經過確權領證,2004年經過普查換號后使用的國家集體土地,沒有原告一分土地在被告土地證上。原告沒有訴訟事實和理由,人民法院不能支持和保護。安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在征用土地時針對是有承包權的被告,是被告經過多年的勞動開發的荒山荒地,所征用土地款歸被告所有,與原告無關,原告無權與被告平分土地征用款,更何況安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征地拆遷是經批準的合法征地拆遷行為,因此,在征地拆拆遷登記表中只有被告也是合法的。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為其主張提供證據如下:
1、分家協議,用于證明1981年9月15日被告分家情況。
2、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用于證明被征用土地系被告自己承包和開荒的,與原告沒有關系。
經庭審質證,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分地情況單),被告認可在分家時,原告具有承包地權利和面積,故本院予以確認;證據2(村委會證明),被告對領取補償金額無異議,但對原告在訴訟之前調查取證提出異議,因被告之異議不成立,對被告之異議不予采信;證據3(調查筆錄),被告以原告系城鎮居民無承包經營權、部分土地系被告開荒所得提出異議。因原告提供土地承包的方式、方法確認原告所承包的使用的面積。故對原告的土地承包面積予以采納。對被告提供的證據1(分家協議),原告以分家協議沒有原告簽名以及沒有對承包地進行分配提出異議,故對原告異議成立。證據2(土地經營權),原告對真實性無異議,以承包地在1981年有承包面積的記錄,荒山、荒地不會計入承包土地經營權中提出異議,因根據1981年承包土地的面積與現實的土地面積的征用款不符,故原告之異議不予采納。
審理查明,原、被告系兄妹關系。1981年國家實施農村土地聯產承包制度,當時制度是以戶主為主,家庭人數為基礎土地承包。原、被告父親為張某丙(戶主),戶下有張某丁、張某辛夫婦、張某甲、張某乙,承包土地3.319畝。19**年*月**日,原、被告之父主持家庭分家,將其承包的土地平均分配給被告、張某丁、張某辛耕種。19**年*月**日原告結婚。1985年10月原告招為漢濱區城市管理局職工。1998年6月18日,安康市人民政府為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度認真落實“325”政策對被告承包的集體土地經過確權領證。2001年7月原告轉為非農業戶口。2006年西安鐵路局工務段租用被告耕種的土地,西安鐵路局工務段支付補償款51000元。2011年7月25日,安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征地拆遷登記被告承包土地為:水田0.389畝、旱平地2畝。之后,被告經營旱平地3畝、旱坡地(荒地)0.995畝,合計5.254畝,未掛果樹10棵、掛果樹35棵。安康高新技術開發區按征用的土地的面積和農作物的標準進行補償款292708元。2011年12月3日,被告承包的國有集體土地被國家征用,被告領取土地征用補償款292708元。原、被告即發生矛盾訴至本院,要求被告歸還原告土地承包補償款171854元。
本院認為,原告原系農村居民,應當享有承包地的權利。戶口遷至城市后,亦無穩定收入,戶口轉為城鎮戶口之前也未獲得土地,故原告原籍所承包的土地被征用后,應當獲得征用土地補償款。但被告擴大土地面積引起的增值部分應屬于被告個人所有。根據試行集體土地承包制度時,根據規定,土地承包以戶口為主,家庭成員為基礎進行承包。本案中,在土地承包時,原、被告均在家庭成員中,享有土地承包所有的權利。在其父親主持下分家時,未明確對原告土地承包簽訂承包人。原告婚后也未確定對其承包的土地流轉給被告。故原告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權。原告在其承包的土地內未予管理使用,故對承包土地的被告在其承包地內擴大了使用面積,不屬于原告土地面積內。故原告只能享受1981年土地承包的基礎上獲得土地賠償款。被告以辦理了土地承包經營證,原告未提出異議之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張某乙給付原告張某甲土地補償款人民幣42209元(133260元÷2.21畝×0.7)。
駁回原告張某甲之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538元,由原告張某甲承擔2538元,被告張某乙承擔1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陜西省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楊明波
人民陪審員 亢先澤
人民陪審員 唐章乾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馬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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