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03陳某某賭博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07閱讀量:(2085)
廣東省肇慶市端州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肇端法刑初字第239號
公訴機關肇慶市端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某,男,漢族,大專文化,廣東省肇慶市端州區人,住肇慶市端州區,經營肇慶市端州區某某雜貨店,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現押于肇慶市端州區看守所。
辯護人張朝華,廣東安達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肇慶市端州區人民檢察院以肇端檢刑訴(2015)1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賭博罪,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肇慶市端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明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為牟利,從2014年3月份開始至今,在其經營的肇慶市端州區某某士多店內以非法收受參賭人員投注香港“六合彩”的方式進行賭博,共獲利約6000余元。2014年11月20日21時許,公安機關在該雜貨店內抓獲陳某某及參賭人員賓某輝等二人,并當場繳獲陳某某用于記錄賭博人員投注情況的“香港六合彩特碼”投注總單8張(其中2014年11月20日晚投注人數為22人)。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公訴機關舉出的下列證據證實: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勘驗、檢查、辨認筆錄等。上述證據均經過法庭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已構成賭博罪。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陳某某認罪態度好,可從輕處罰。辯護人以其是初犯、偶犯,且坦白交待、主觀惡性不深、家庭困難等為由請求從寬處理的意見理據充分,本院予以采納。綜上,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其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某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八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黃敏瓊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書記員 梁少蘭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