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賴平原犯行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20閱讀量:(2906)
河南省上蔡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上刑初字第194號
公訴機關上蔡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賴某某,男,漢族,大專文化,個體工商戶。因涉嫌犯行賄罪經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決定,2014年4月3日被上蔡縣公安局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辯護人王占兵,河南濟世雨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蔡縣人民檢察院以上檢刑訴(2014)44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賴某某犯行賄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蔡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付四全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賴某某及其辯護人王占兵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蔡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0年,上蔡縣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上蔡縣艾防辦”)通過招投標選擇藥品供應商。自2011年以來,上蔡縣艾防辦根據河南省衛生廳規定,從2010年的中標藥商中按照“低進低出”的原則選擇供應商。被告人賴某某掛靠駐馬店市某某藥業有限公司,其所中標藥品價格高于其他藥品供應商供應的同類藥品。被告人賴某某為了讓時任上蔡縣艾防辦主任的候某某和上蔡縣艾防辦藥械管理股股長王某決定采購其藥品,于2013年向候某某行賄90000元、2008年至2013年向王某行賄70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賴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駐馬店某某藥業有限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經營許可證、關于同意駐馬店某某藥業有限公司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論證證書有效期延期的復函、組織機構代碼證,關于印發上蔡縣艾滋病防治救助辦公室機構編制方案的通知、上蔡縣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出具的證明,河南省衛生廳關于全省統一執行集中招標采購藥品中標價格的通知、上蔡縣艾滋病免費治療藥品管理辦法、上蔡縣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員會會議紀要,駐馬店市2009年度、2010年度艾滋病防治藥品集中招標采購中標品種目錄、駐馬店市2009年、2010年艾防藥品集中招標采購中標品通知書、駐馬店某某藥業有限公司法人授權委托書,上蔡縣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艾滋病免費抗機會感染藥品采購請示,2008至2010年度艾滋病抗機會性感染藥品及衛生材料采購情況匯兌表、2011至2013年度艾滋病抗機會性感染藥品及衛生材料采購情況匯兌表、艾滋病抗機會感染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合同,2008年艾防藥品記帳憑證、2009-2013年艾防藥品記帳憑證、駐馬店某某藥業有限公司銀行轉帳作證、收條,候某某戶口注銷證明、關于候某某等同志職務任免通知、候某某干部個人基本情況表、居民死亡醫學證明、長沙明陽山殯儀館火化證明書,王某的戶籍證明、上蔡縣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出具的王某任職證明、關于王某等同志任職的通知,被告人賴某某的戶籍證明,證人王某、候某某、安某某、李某某、翟某某、張某某、郭某某的證言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賴某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累計達160000元,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上蔡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賴某某犯行賄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賴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可對其從輕處罰。結合駐馬店市經濟開發區社區矯正部門出具的社會調查報告,被告人賴某某一貫表現較好,無違法犯罪記錄,對其適用非監禁刑對社區無不良影響,同意對其進行社區矯正,可對其宣告緩刑。根據被告人賴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賴某某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田繼華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書記員 熊翠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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