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11-07閱讀量:(5969)
關聯企業,是指企業之間為達到特定經濟目的通過特定手段而形成的企業之間的聯合。此處所謂特定的經濟目的,是指企業之間為了追求更大的規模效益而形成的控制關系或者統一安排關系;特定的手段則包括通過股權參與或者資本滲透、合同機制或者人事鏈鎖、表決權協議等各種手段以達成干預之目的;企業之間的聯合則指的是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企業之間的聯合,從而把營業部、分公司等不具有獨立法人人格的分支機構的情形予以排除。
關聯企業在法律上可表現為由控制公司和從屬公司構成。而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的形成主要在于關聯公司之間的統一管理關系的存在,這種關系往往借助于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實質上的控制而形成。
根據關聯方式的不同,關聯企業可以分為事實上的關聯企業和合同上的關聯企業。事實上的關聯企業是通過控股方式建立起關聯關系的企業,而合同上的關聯企業則是以簽訂合同的方式建立起關聯關系的企業。
實踐中對于關聯企業的認定較之于學理要嚴苛一些,一般說來,關聯企業是否需要納入法律調整的范疇取決于企業之間的控制程度。
一、我國公司法對關聯企業的認定
雖然我國1993年《公司法》明確規定了公司可以有轉投資行為以及子公司的法律地位問題,但一直以來沒有在公司法律規范中確立關聯企業的認定標準。盡管中國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將關聯關系界定為“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中國保監會制定的《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試點管理辦法》也指出:“關聯關系是指有關當事人在股份、出資方面存在控制關系或者在股份、出資方面同為第三人所控制”,但總的說來,《公司法》關于關聯企業的認定,一是標準不甚明晰;二是適用范圍過窄,仍有待完善。
二、我國稅法對于關聯企業的認定
相對而言,我國稅法對于關聯企業的認定更加可資借鑒?!镀髽I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和《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下列三種情形之一即可認定為存在關聯關系的關聯企業:
(1) 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
(2) 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
(3) 其他的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關系?!秶叶悇湛偩株P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第二條則進一步細化為七項標準:
(一) 一方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雙方直接或者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如果一方通過中間方對另一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對中間方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則其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計算。兩個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親、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撫養、贍養關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業,在判定關聯關系時持股比例合并計算。
(二) 雙方存在持股關系或者同為第三方持股,雖持股比例未達到本條第(一)項規定,但雙方之間借貸資金總額占任一方實收資本比例達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貸資金總額的10%以上由另一方擔保(與獨立金融機構之間的借貸或者擔保除外)。借貸資金總額占實收資本比例=年度加權平均借貸資金/年度加權平均實收資本,其中:年度加權平均借貸資金= i筆借入或者貸出資金賬面金額×i筆借入或者貸出資金年度實際占用天數/365;年度加權平均實收資本= i筆實收資本賬面金額×i筆實收資本年度實際占用天數/365。
(三) 雙方存在持股關系或者同為第三方持股,雖持股比例未達到本條第(一)項規定,但一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方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等特許權才能正常進行。
(四) 雙方存在持股關系或者同為第三方持股,雖持股比例未達到本條第(一)項規定,但一方的購買、銷售、接受勞務、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由另一方控制。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權決定另一方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另一方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五) 一方半數以上董事或者半數以上高級管理人員(包括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時擔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雙方各自半數以上董事或者半數以上高級管理人員同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六) 具有夫妻、直系血親、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撫養、贍養關系的兩個自然人分別與雙方具有本條第(一)至(五)項關系之一。
(七) 雙方在實質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除本條第(二)項規定外,上述關聯關系年度內發生變化的,關聯關系按照實際存續期間認定。凡符合標準之一便可認定為稅法上所調整的關聯企業。
現行公司法的規定仍然過于原則籠統:第二十一條更多的是一種宣示性質的條款,而且僅規定了損害公司利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則未置一詞;第一百二十四條是對上市公司董事權利的限制,不適用于非上市公司;第二百一十六條則基本上復述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界定關聯關系的規定,在具體適用以認定關聯企業時仍然缺少明確細致的判斷標準。所以,目前關于如何認定關聯企業,可以參考稅法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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