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董某某訴陸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1-11閱讀量:(1867)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滬0115民初16714號
原告董某甲,男,19**年6**月**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
委托代理人劉濤,上海明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陸某某,女,19**年**月**日生,壯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
委托代理人張斌,萬商天勤(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趙悅良,萬商天勤(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董某甲訴被告陸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3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董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劉濤、被告陸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斌、趙悅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董某甲訴稱,原、被告于2005年相識,2006年10月登記結婚,2010年8月11日生育一女名董某乙。婚后雙方感情一度尚可,但因家庭瑣事多次發生爭吵,被告性格偏激多次頂撞并和原告父母爭吵,甚至將原告父母趕出家門。雙方無法共同生活,于2012年5月5日辦理協議離婚手續。離婚后,考慮到女兒,同時也是給彼此一個機會,雙方又于2013年11月30日辦理復婚手續。但復婚后,被告沒有改變,不久就辭去工作,原告一人上班供養全家生活費、女兒的醫藥費及償還房屋銀行貸款。原告面臨了多重壓力,但被告沒有體諒原告,反而恢復至復婚前狀態甚至更甚,因瑣事多次辱罵原告父母及家人,原告多次忍耐被告的出格行為,但換來被告的肆無忌憚,致雙方不說話。鑒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故原告提起訴訟,要求:1、原、被告離婚;2、婚生女董某乙由被告撫養,原告每月支付撫養費人民幣2,000元至董某乙十八周歲止;3、原告每月探視女兒董某乙四次,每次8小時;4、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5、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陸某某辯稱,原、被告的婚姻基礎很好,但雙方生育的女兒患有顱咽管瘤,導致原、被告經濟困難。2013年8月孩子生病做手術,被告就因需照顧孩子而辭職,花費了很多精力和醫療費。原、被告為了家庭瑣事發生爭吵是存在的,但被告與公婆關系尚好,并非原告所述。雙方第一次離婚是由于原告婚內出軌,原告離婚后迅速與他人再婚,然后又離婚后,再與被告復婚,說明原、被告之間有深厚的感情基礎。孩子的手術費已經花費幾十萬元,生活壓力較大,希望原、被告能共同生活,共同照顧女兒,維持家庭完整。鑒于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相識,2006年10月登記結婚,2010年8月11日生育一女名董某乙。婚后雙方感情尚好,因家庭瑣事雙方時有爭吵,被告與原告父母關系不睦。2012年5月5日,原、被告協議離婚。2012年8月,原告與其他異性登記結婚,2013年6月原告又離婚。2013年8月,被告因董某乙患顱咽管瘤需治療、照顧而辭職,至今無工作。2013年11月30日,原、被告復婚。2015年10月,原告離家居住在外,雙方分居至今。現原告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故訴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請。
上述事實,由原告提供的結婚證、出生證明、離婚證,被告提供的董某乙的出院小結及醫療費發票等證據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夫妻之間應當互相扶助、互相關心。原、被告結婚多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雙方雖在日常生活中為生活瑣事以及公婆與被告之間的矛盾產生爭執,但對此,原、被告皆應本著互相信任的精神,冷靜對待、妥善處理。尤其是雙方的婚生之女身患顱咽管瘤,醫療費花費巨大,原、被告的經濟及生活壓力較大,雙方更應該同心協力,積極面對生活的困境,為孩子的健康成長共同努力,互相扶持。現被告以積極態度應對雙方的矛盾,希望夫妻和好。原告亦應念及以往夫妻感情,與被告相互諒解,一味堅持離婚的態度不足取。雙方如加強溝通,相互信任和關心,彼此包容,以真誠之心對待對方,夫妻關系仍有改善的可能。據此,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尚有和好可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董某甲要求與被告陸某某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計100元,由原告董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薛桂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朱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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