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甲與郝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3閱讀量:(1344)
河北省內邱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內民一初字第255號
原告劉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內丘縣。
被告郝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內丘縣。
委托代理人劉金生,河北衡益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甲與被告郝某某離婚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韓鴻翔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甲、被告郝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金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甲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于2012年6月15日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取名劉某乙,現年已一周歲零四個月。由于婚前認識時間較短,了解不夠,婚后發現二人脾氣不對,性格不和,不斷為家庭瑣事發生糾紛。自2013年2月份,被告帶小孩回娘家不歸,至此分居已有一年多。被告于2013年11月份曾向法院起訴離婚,后被告撤訴。上述事實已證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無法共同生活,故請求依法判決原、被告離婚,依法判決婚生男孩劉某乙由原告撫養,撫養費不用被告承擔。
原告劉某甲提交以下證據:證據一、結婚證;證據二、身份證復印件。
被告郝某某辯稱,同意離婚。婚生小孩劉某乙由被告撫養,原告承擔撫養費。小孩劉某乙在2013年10月份,因病兩次住院,共花去醫藥費4000元,被告被狗咬傷,打針花費1700元,這是被告借父母的,原告應承擔這些費用。還要求原告給付被告兩套被褥。
被告郝某某提交以下證據:證據一、內丘縣人民醫院出具的劉某乙患病住院的診斷證明1份;證據二、內丘縣人民醫院出具的河北省醫療門診收費票據8張;證據三、內丘縣人民醫院出具的河北省門診統一收費收據5張;證據四、內丘縣人民醫院出具的河北省醫療住院單據2張;上述證據一至四共同證明小孩劉某乙因患支氣管炎、秋季腹瀉、輕度脫水住院治療花費3180.25元。證據5內丘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河北省門診收費收據1張,證明郝某某被狗咬傷花費1688元。以上合計4868.25元。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正月經人介紹認識,2012年6月15日登記結婚,于2012年12月20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劉某乙,小孩現隨被告郝某某生活?;楹蠓蚱薷星橐话?,自2013年年初開始,因為家務事雙方矛盾逐漸增多。從2013年農歷二三月份雙方因家庭矛盾開始分居至今。被告郝某某所述要求原告劉某甲返還的豪爵摩托車、格力空調和被褥兩條實際系陪送物品,原告劉某甲曾給付過被告郝某某彩禮。原、被告雙方無其他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分居期間,被告郝某某曾因小孩劉某乙患病,在內丘縣人民醫院為其進行治療。根據住院收費收據和門診收費收據記載,被告郝某某為小孩劉某乙看病花費共計為3080.21元。雖然其中有8份收據中小孩劉某乙的”寒”字寫成了”涵”字,原告對此證據不予認可,但是結合本案具體案情和原告持有醫院收費收據原件的實際情況,本院可以認定郝某某為小孩劉某乙看病花費3080.21元的事實。被告郝某某在分居期間被狗咬傷,為治療花費了1688元。被告郝某某主張為小孩和自己治病治傷的錢系向被告父母所借,原告對此不予認可,也不同意負擔,被告沒有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本院對該債務不予認定。被告郝某某曾于2013年起訴要求離婚,后于2014年2月份撤訴?,F雙方夫妻感情沒有改善,原告劉某甲訴至本院要求離婚。
本院認為,婚姻以夫妻感情為基礎。原告劉某甲起訴要求離婚,被告郝某某同意離婚,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劉某甲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男孩劉某乙現在隨被告郝某某生活,在原、被告離婚后小孩繼續隨被告郝某某生活對其成長較為有利,原告劉某甲應當負擔部分撫養費,每月為255.58元,自2014年6月份起至小孩滿十八周歲時止。被告郝某某作為成年人,自己被狗咬傷,所花費用理應自己支付,同時考慮到花費數額不大且在分居期間,故不再由劉某甲負擔該費用。但是,被告郝某某為小孩劉某乙看病所花費的3080.21元,原告劉某甲理應負擔一半即1540.11元。因原告劉某甲曾給付過被告郝某某彩禮,被告郝某某要求劉某甲返還陪送物品摩托車、空調和被褥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本案經調解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劉某甲和被告郝某某離婚;
二、原、被告婚生男孩劉了寒隨被告郝某某生活,原告劉某甲每月負擔255.58元小孩撫養費(自2014年6月份起至小孩滿十八周歲時止,每年的小孩撫養費于當年12月31日前付清);
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原告劉某甲給付被告郝某某1540.11元:
四、駁回被告郝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劉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韓鴻翔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書記員 申趙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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