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某與赤峰市松山區穆家營子鎮某某衛生院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1-06閱讀量:(1545)
赤峰市松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松民初字第2836號
原告楊某某,男,62歲,漢族,退休職工,現住赤峰市。
委托代理人李艷春,內蒙古松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赤峰市松山區穆家營子鎮某某衛生院。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區。
法定代表人呂某,院長。
原告楊某某訴被告赤峰市松山區穆家營子鎮某某衛生院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姜婷婷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4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艷春,被告赤峰市松山區穆家營子鎮某某衛生院的法定代表人呂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1年1月15日、2001年3月10日,被告分別向原告借款2000元、40000元,合計人民幣42000元,約定月利率為10‰。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此款,經赤峰市松山區財政局對被告財務審計后進行債務化解,由赤峰市松山區財政局代被告償還原告本金42000元,但審計之前產生的利息被告至今未付。現要求被告給付欠利息款人民幣52120元。
被告辯稱,原告所述屬實,赤峰市松山區財政局于2012年年底代償本金21000元,于2013年8月底代償21000元,欠利息款52120元尚未給付屬實。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2001年3月10日由被告為原告出具的收據,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40000元,約定月利率為10‰的屬實。
被告對原告提供的借據無異議。
根據庭審質證,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作如下認證:
對原告提交的收據,因系原件,內容客觀真實,來源合法,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上述有效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2001年1月15日、2001年3月10日,被告分別向原告借款2000元、40000元,合計人民幣42000元,約定月利率為10‰。后經赤峰市松山區財政局對被告財務審計后進行債務化解,由赤峰市松山區財政局于2012年年底代被告償還原告本金21000元,于2013年8月底代償還本金21000元,但審計之前產生的利息52120元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認為,合法的債權、債務受法律保護。原、被告約定的利息符合法律規定,被告應按約定支付相應的利息。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赤峰市松山區穆家營子鎮某某衛生院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楊某某借款利息人民幣5212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2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姜婷婷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夏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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