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余某與張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3-21閱讀量:(1721)
浙江省平陽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浙0326民初3454號
原告:余某。
委托代理人:熊迪山、佟秀芝,浙江歐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現在金華市強制隔離戒毒所強制戒毒。
原告余某與被告張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林安民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7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熊迪山、被告張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余某起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年××月××日登記結婚。由于原、被告缺乏了解,草率結婚,感情基礎薄弱,致使婚后感情不和,長期分居兩地,導致婚姻無法存續。現原告認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無和好之可能。原告起訴請求法院判令:1.準予原、被告離婚;2.本案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張某答辯稱:從2014年9月份,因原告離家而開始分居生活。原、被告結婚前,被告曾有好幾年吸毒史,且多次被公安部門強制戒毒。對原告提出的離婚沒意見,也同意離婚,但被告現在金華市強制隔離戒毒所強制戒毒,希望原告在被告強制戒毒結束后再商談離婚事宜。夫妻存續期間,原告結欠被告叔叔債務50000元。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系再婚。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無生育子女。被告現在金華市強制隔離戒毒所強制戒毒。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原告身份證、戶籍證明、結婚證等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被告因不能妥善處理家庭矛盾,導致夫妻關系不和,被告因吸毒被金華市強制隔離戒毒所強制戒毒,現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無和好可能,要求與被告離婚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被告張某主張原告結欠被告叔叔的債務問題,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由第三人另案主張。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余某與被告張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余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預繳上訴案件受理費300元,款匯至溫州市財政局非稅收入結算戶,開戶行溫州市農行營業部,賬號:19299XXXXXXXXXX,逾期不交,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林安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陳芯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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