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某與劉某權、梁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4-14閱讀量:(1450)
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16號
原告:劉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茂名市某某區。
委托代理人:葉征鵬,廣東奧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權,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中山市某某鎮。
被告:梁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中山市某某區。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劉某權、梁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尹方玫獨任審判,后組成合議庭,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葉征鵬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權、梁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訴稱:被告劉某權因資金周轉向原告借款,并由梁某某提供擔保,三方于2011年12月14日簽訂借款及保證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劉某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為3個月,自2011年12月14日起至2012年3月13日止;被告梁某某作為被告劉某權借款的保證人,提供連帶責任擔保,保證期限從借款到期之日起兩年,擔保范圍是被告劉某權的全部債務及甲方實現債權的費用;合同還就違約責任作了詳細約定。原告在廣東邦仁律師事務所當面把錢交給被告劉某權,被告劉某權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據。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劉某權未按合同約定向原告還清借款,雖經原告多次催促,但兩被告均不予理會。原告認為,借款及保證合同是原告與兩被告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的,合法有效。被告劉某權未按合同約定向原告還款的行為已構成違約,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理應根據合同法和借款擔保合同承擔違約責任。被告梁某某作為被告劉某權的擔保人,也應對此承擔擔保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起訴請求判令:1.被告劉某權向原告返還借款本金100000元;2.被告劉某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自2012年3月14日起每天按本金的萬分之四計算至還清本金之日止,暫計至2013年11月15日的違約金為24480元);3.被告劉某權向原告支付原告因本案繳納的律師費13000元;4.被告梁某某對被告劉某權上述三項債務承擔連帶責任;5.被告劉某權和被告梁某某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告劉某某對其主張的事實及訴訟請求在舉證期限內提交的證據有:1.經過見證的借款和保證合同;2.收據;3.律師費發票、委托代理協議、廣東省律師服務政府指導價。
因無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章第二節規定的其他方式送達法律文書給被告劉某權、梁某某,以及被告劉某權、梁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于2014年2月21日向被告劉某權、梁某某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和開庭傳票。但公告期限屆滿,被告劉某權、梁某某仍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交答辯意見和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1年12月14日,劉某某與劉某權、梁某某在廣東邦仁律師事務所簽訂一份《借款及保證合同》,劉某某為出借人(甲方),劉某權為借款人(乙方),梁某某為擔保人(丙方),廣東邦仁律師事務所為三方簽訂的借款及保證合同出具見證書[編號為:(2011)廣邦律見字第098號]。上述合同約定:借款金額100000元;借款用途是資金周轉;借款期限3個月(自2011年12月14日至2012年3月13日止);在合同簽訂后2天內甲方將借款以現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給乙方,乙方在收到款項的當日向甲方出具借款借據;丙方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限從借款到期之日起兩年;擔保范圍為合同項下乙方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甲方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等費用;若乙方未能歸還本金,每逾期一日,除按合同的約定支付利息外還應當按借款本金每日萬分之四支付違約金;若乙方違約,乙方應承擔甲方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等)。合同還約定了其他權利義務事項。該合同上有劉某某、劉某權和梁某某的簽名字樣及手印。同日,劉某權出具一份收據,收據內容為“茲收到劉某某(身份證號碼:44090219820201XXXX)借款¥100000(大寫:壹拾萬元)”。借款期限屆滿后,劉某權未償還借款。2013年12月27日,劉某某以劉某權、梁某某至今未歸還借款為由,具狀訴至本院,主張前述實體權利。劉某某因本案支出律師費13000元并提交了相應的委托代理協議及發票。
本院認為: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劉某權、梁某某經由本院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抗辯權利,不影響本院對案件的審理。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劉某某主張其借款100000元給劉某權的事實,有其提交的由劉某權簽名確認的擔保及借款合同、收據以及廣東邦仁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見證書予以證實,本院對劉某某提交的擔保及借款合同、收據以及廣東邦仁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見證書予以采信,并認定劉某某與劉某權之間形成借款合同關系,劉某權應向劉某某償還未歸還的借款本金100000元。
關于劉某某要求劉某權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本案中,擔保借款合同中約定若劉某權未能歸還本金,每逾期一日,除按合同的約定支付利息外還應當按借款本金每日萬分之四支付違約金。但該合同中未約定利息。借款期限屆滿后,劉某權未償還借款。現劉某某主張劉某權按照合同約定向其支付違約金,與法無悖,本院予以支持,并確定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為:以100000元為本金,從2012年3月14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每天按本金的萬分之四計算。
關于劉某某要求劉某權支付因本案產生的律師費13000元的訴訟請求。因擔保借款合同中已約定若劉某權違約,劉某權承擔劉某某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等),與法無悖,現劉某某為實現債權支出律師費13000元,根據合同約定,劉某權應承擔該項費用,即劉某權應向劉某某支付律師費13000元。
關于劉某某要求梁某某連帶清償劉某權所借款項本金、違約金和律師費的訴訟請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本案中,擔保借款合同中約定梁某某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限從借款到期之日起兩年,擔保范圍為合同項下劉某權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劉某某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等費用。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梁某某應連帶清償劉某權所借款項本金、違約金和律師費。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權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劉某某清償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違約金(違約金計算方法:以100000元為基數,從2012年3月14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每日按本金的萬分之四計算);
二、被告劉某權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劉某某支付律師費13000元;
三、被告梁某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被告劉某權、梁某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5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劉某權、梁某某連帶負擔(被告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逕付給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決,應于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尹方玫
人民陪審員 陳蔚俊
人民陪審員 徐淑榆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魯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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