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合同糾紛 - 別給老板挖坑:為防止員工離職,HR想出違約金這一招?!
發表于:2019-12-20閱讀量:(2238)
近年來,關于離職違約金的糾紛,頻繁出現在大眾的視野中,比如:
? “北京某小學女教師因辭職,被學校要求賠100萬元違約金”
? “業務骨干花了8121.67萬元的違約金才能與公司分手”
? “一飛行員離職被索賠百萬違約金”…… 其中,大部分糾紛的產生也正是由于企業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在合同中約定了類似“如果提前辭職,需要向公司支付違約金x元”這樣的條款。
對此不少企業也解釋到,向勞動者收取違約金也并非是為了掙錢,而是著眼于公司人員的管理以及今后的招聘。
畢竟現在年輕人的離職率這么高,招聘人才、培養人才也付出了很大的成本。
但,用人單位要求離職員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就真的合法嗎?
01 員工提前離職公司主張違約金卻不被支持
17年大學畢業后,小曾進入了上海xx公司從事產品設計工作。隨后,與公司簽訂了份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并約定了“如果其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提出解除勞動關系,要支付給企業5000元的違約金”。但在工作了幾個月后,小曾卻發現這份工作與他預期有些出入,甚至可以說不適合他。
于是他在2018年年初,又重新找了份工作。春節過后,按照規定他提前30日向公司提交了解除勞動合同的申請。可當時公司給出的答復是:要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但得按照當初在勞動合同上的約定,先向公司支付5000元的違約金,否則不同意解除。對于公司的要求,小曾當然沒有直接同意,而是選擇與公司再進行交涉,希望能夠在不支付違約金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但在多次交涉后,公司方面始終不肯退讓。
于是小曾只能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辦理退工等手續。而公司在收到仲裁后覺得無所謂,反正憑著當初簽訂的勞動合同,公司完全可以勝訴。 可沒想到,最后仲裁的結果卻與他們所想的剛好相反,仲裁委支持了小曾的仲裁申請。這讓公司很是疑惑,明明都在勞動合同中明文約定了,怎么還是輸呢? 對此,勞動仲裁委給出的理由是: 公司與小曾在勞動合同中任意約定違約金,約定只要職工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即要其支付公司違約金的條款缺乏法律依據。
因此,企業應該為小曾辦理退工登記備案手續。在本案中,雖然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小曾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違約金,但因為這一約定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屬于無效的約定。所以,小曾的主張得到了仲裁支持。
02 實務要點
注意!只有在這兩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以與員工約定違約金:
? 給員工提供專業培訓,簽訂《培訓協議》約定了服務期,員工違反了服務期約定的;
? 與員工約定了競業限制并依法依約支付經濟補償,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
而且,這兩種情形下違約金數額的要求也是不一樣的:
服務期違約的,違約金的數額受為員工提供培訓而支出的費用總額的限制,且員工已履行的,違約金數額為剩余未履行服務期所分攤的培訓費用; 競業限制的違約金法律無明確要求,但要注意合理性。
特別提示:
企業通過約定辭職違約金的方式防止跳槽、強留員工是沒有任何約束力的方法,不宜采用;
企業應注意采用企業文化建設等方法來挽留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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