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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二婚,女方婚前有套房子,我婚后參與還貸,現因性格不合,女方提出離婚,主張把婚前房子賣了,補償我還貸部分 20萬,但是要先簽字再給錢,請問這個是否可以通過協議走,這20萬元原本就是我投進去的投資款, 當初說好房子算是夫妻共同投資, 現在女方不認,協議也被藏起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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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追問
29號律師
您好,依據您描述的情況,房子為女方婚前購買,您在婚后參與還房貸,這種情況如果不動產權證只有女方名字,你們可以在離婚的時候對該房產歸屬和分割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起訴到法院,依據您的情況法院一般是會判決房產歸女方所有,您可以從您支付房貸部分以及房屋增值部分得到相關補償。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76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