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不能離婚的情形有:(1)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除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軍人不同意的,不可以離婚。
(2)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3)夫妻感情未破裂或沒有證據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且無和好可能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4)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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