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買賣租房 - 廠房租賃合同法律風險
發表于:2013-05-23閱讀量:(4337)
很多人在租賃廠房時沒有重視租賃合同的內容,等到發生糾紛時才知道合同的重要性,往往承租人會處于不利的地位,吃了很多虧,別哭,小編今天送溫暖來了。
一、廠房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
1、簽合同的當事人沒有簽訂資格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 or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或者無權代理人(未經他人同意以他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的人)簽訂的廠房租賃合同;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0 周歲≤行為人<18周歲 or 有時清醒有時意識不清的精神病人)或者越權代理人(實施某行為時超出了他人同意范圍的人)簽訂又未經追認的廠房租賃合同。如果越權代理人簽訂合同后,有取得當事人同意的,合同有效。
看!這些都無效:《合同無效的情形》
2、租賃的房屋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
(1)違法違章建筑物的租賃合同,一般應認定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合法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3、出租人沒有對廠房承租人代理人的代理權進行了解,導致合同簽訂后,承租人不給予追認所簽訂的合同。
因此,對于承租人業務員或經營管理人員代表其單位訂立的合同,應注意了解對方的授權情況,包括授權范圍、授權期限、所開立介紹信的真實性,對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如副總經理、副董事長等,應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權。
如果沒有代理權限或代表權,簽訂的合同承租人將不給予追認,出租人將無法收取租金。
二、廠房所有權人的問題
要知道廠房的所有權人是夫妻,還是承租人轉租的。很多時候,如果共同所有權人有兩個人,是需要兩個人都簽租賃合同的,防止其他共有權人在租賃期間會提出所有權之訴,即使你是善意第三人,但還是會影響正常的工作生產。
如果是他人轉租的廠房,你是次承租人的話,一定要清楚原出租人是否同意轉租,不要等到錢付完了,才得知合同是無效的。
三、租賃使用及用途
在租賃合同中一定要明確廠房的大概的用途,是否可以改變用途,也難保在租賃期間會要轉產。另外,對于裝修的問題也要明確約定,能否對廠房結構進行改變,以適應自己的生產工作。
如果這些不在合同中先明確,租賃期內承租人要轉產或者裝修的話會,面臨很多法律糾紛。
四、另外對于廠房的交付日期和租金的給付也需要有約定,如果不約定交付日期,出租人遲延交付影響生產,承租人也無法尋求賠償。租金的給付周期與定金情況以及廠房的基本設施和權利負擔情況都需要進行約定。
廠房的基本情況一定要明確:《廠房租賃合同要明確》
五、承租人在合同中需要明確約定,出租人是廠房的所有權人,如果有其他所有權人在房屋租賃期間主張所有權,影響房屋的使用,則出租人需承擔違約責任。
大家不要小看任何合同的簽訂,雖然只是幾張紙,但是都有很大的學問,如果少考慮到了一點,有可能權利就會很難得到保護。
學問大,一篇怎么夠:《廠房租賃合同法律常識介紹》
好好好!范本來了:《廠房租賃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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