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買賣租房 - 哪些房地產不能轉讓?
發表于:2014-06-04閱讀量:(4281)
房地產轉讓是對房地產擁有處分權的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互易、繼承、遺贈等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法律行為。
房地產轉讓人必須是合法擁有土地使用權及土地上建筑物、附(引)著物所有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如所有權人、抵押權人等。那么,是否所有的房地產都可以轉讓?當然不能!現在,就讓小編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為您介紹不能轉讓的房地產的種類。
一、不符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9條規定的條件的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3)轉讓房地產是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9條
該條規定是我國允許轉讓的房地產的綱要性規定,極大的避免了炒賣土地的行為。因此,不符上述條件的房地產是不得轉讓的。
二、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房地產被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房地產權人不能轉讓該房地產。
為了保護受讓人的權利,也為了避免因房產產權可能發生變動而影響交易的穩定性。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在依法作出裁定后,會發出協助執行通知給房地產交易中心,要求這套房子在查封或扣押期限內,不經允許不得轉讓過戶。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根據房地產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被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人在喪失了對土地的使用權的同時也喪失了對地上建筑物和附著物的所有權,因此無權轉讓土地使用權及其建筑物。
注意哦,所謂房地產權利主體一致是指,房產和土地使用權是一致的,只要取的其中一樣,也就相應的取得另一樣。業界俗稱“房隨地走、地隨房走”
小貼士:附著物是依附于不動產而且分離后不能發揮效用的物,比如樓梯、電梯、花臺、屋頂平臺等。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共有房地產的所有權屬于全體共有人。共有人對共有的房地產均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所以未經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部分共有人不能轉讓房地產。
在我國的大多數地區,在辦理轉讓房產手續的時候,都需要出具關于婚姻的聲明以及配偶或共有人同意轉讓的聲明,就是為了避免出現損害共有人利益的情形出現。作為受讓人,一定要事前了解轉讓一方的產權是否存在共有情形?是否有配偶?以免自己的權益受損。
具體關于夫妻房產要怎么買賣?來看看吧→→《夫妻共有房產的買賣》
五、權屬有爭議的
由于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本身的權能處于不確定狀態。為了避免糾紛復雜化,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此類房屋不允許轉讓。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對于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由于欠缺官方正式有效文件的認可,其歸屬不明,來源不清,也不能依法進行流通。
辦理房產權證有點麻煩,先了解有哪些糾紛,令你快人一步→→《辦理房產證常見糾紛及其解決方法》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這是限制房地產轉讓的一個兜底條款。比如,我國《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如果違反此規定,將導致房地產轉讓無效。
房地產交易存在許多潛在的風險,如果您在轉讓或受讓房地產時遇到相關的問題,小編強烈建議您及時咨詢專業律師的意見,盡可能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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