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4-09-03閱讀量:(9846)
買方的及時檢驗義務=買方人在收到貨物時應當在買賣合同約定的檢驗期間內對貨物進行檢驗。如果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
在檢驗期間內,買方應當就貨物的各項事項是否符合約定及時進行檢驗,一旦發現有不符合買賣合同約定的情形,買方應履行通知義務,將貨物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情形及時通知賣方。那么,是否可以因為買方沒有履行買賣合同約定的及時檢驗義務,而免除賣方應保證標的物符合國家規定的或者合同中約定的質量標準的責任呢?
一、及時檢驗義務的性質。
從合同義務的分類來看,買方的及時檢驗義務應當屬于不真正義務。
小編備注:不真正義務是指合同相對人(賣方)雖不得請求義務人(買方)履行,買方違反亦不會發生損害賠償責任,而僅使買方遭受權利減損或喪失后果的義務,理論上也稱間接義務。
例如法律另有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因此,根據這一義務的性質,買方未履行買賣合同約定的及時檢驗義務,導致的結果是買方將無權請求賣方承擔質量瑕疵擔保責任。
以上=買方未及時檢驗貨物,后果自負
二、若賣方明知或應當知道產品質量不合格,則不能免除質量瑕疵擔保責任。
賣方本身就負有保證其提供的標的物數量和質量符合買賣合同約定的義務,這是賣方應當承擔的主合同義務,也是買賣合同中賣方最基本的義務。故在賣方故意違反主合同義務的情況下,其相應的違約責任不能因為買方違反及時檢驗這一合同中的不真正義務而免除。
因此,在賣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買賣合同標的物數量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況下,盡管買方違反及時檢驗義務,并不會發生對買方不利的后果。
以上=賣方惡意,不免除質量瑕疵擔保責任。
當然,當賣方違約提供質量瑕疵的貨物時,買方可以要求對方支付相應的違約金,違約金如何約???請看↓↓↓
《違約金標準》
綜上,《合同法》既體現了買方與賣方的利益平衡,也體現了對故意違反買賣合同義務的賣方的制裁。買方未履行及時檢驗義務會使買方的權利減損或喪失。但如果賣方應知產品質量不合格的,賣方不能以買方未檢驗為由免除質量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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