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未簽訂勞動合同 被判支付員工雙倍工資差額
發表于:2016-01-12閱讀量:(3684)
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被判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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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審結了一起員工訴所在物業公司勞動爭議案,物業公司被判支付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2012年9月11日,劉某到福建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崗位為保安,月平均工資1800元。
福建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未與劉某簽訂勞動合同。2013年7月30日,福建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解除與劉某的勞動關系。
同日,劉某離開福建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9月24日,劉某向龍巖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并要求福建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其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仲裁裁決福建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應當支付劉某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另一倍工資16200元。福建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新羅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其不必支付雙倍工資中的另一倍工資16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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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羅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到福建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從事保安工作,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劉某為福建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勞動,服從福建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安排,受福建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勞動管理,雙方之間形成了勞動關系。
福建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未與劉某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福建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應當支付劉某自2012年10月11日起至2013年7月30日止的每月二倍工資。
法院判決遂福建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劉某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16200元。福建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原審的終審判決。
勞動者到用人單位上班,如用人單位未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注意保留工資支付憑證、考勤記錄、工作證、服務證等相關書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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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便將來萬一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用人單位否認與其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能夠提供足以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
此外,提醒用人單位要遵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以免因違法行為遭受法律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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