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合同糾紛 - 格式條款在什么情形下會被認定為無效?
發表于:2014-08-27閱讀量:(5756)
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格式條款因其模式統一、可以事先分配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在企業商務往來中被廣泛地使用,如保險合同、航空或旅客運輸合同等。但由于格式合同提供者一方可以把不公平條款強加于對方當事人,如不合理地擴大自己的免責范圍,而常常引發法律糾紛,被認定為無效條款。那么,在什么情形下格式條款會被認定無效?下面讓小編來為您具體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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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格式條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自身的責任,加重對方的責任、排除對方的主要權利的,則該條款無效。比如,房產中介公司提供一份《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的格式條款,約定買受人未能成功簽訂買賣合同的,需向房產中介公司支付總房款的3%的違約金。這樣的條款就是房產中介公司加重買受人一方的責任、排除買受人一方的主要權利的條款。因此,該格式條款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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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造成人身損害可以免責的條款無效
生命健康權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因此,法律不允許在合同中約定關于造成人身損害無需承擔責任等的免責條款,是為了更好地保護人的生命健康權,避免在某些場合下因為談判議價能力的巨大差異,導致弱勢一方接受此類條款。比如,在格式旅游合同中約定因參加旅行社組織的旅游而遭受人身損害,旅行社無需承擔賠償責任的條款就屬于此類無效的格式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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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
如果格式條款中約定,當事人雙方中有一方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該方無需賠償的,該免責條款無效。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行為人主觀過錯程度較大,不能縱容行為人的主觀過錯,因此以此為內容的免責條款是無效的,此條旨在為了保護當事人雙方中利益受損的一方。
4、屬于《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情形的條款無效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格式合同也是合同中的一種,因此,格式條款如果具備《合同法》第52條關于合同無效的規定,則格式條款無效。這些規定包括: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5、《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無效格式條款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如商家規定的“發生特定情形,商家概不負責”、“本商品離柜后概不負責”、“錢款當面點清,離柜概不負責”等情況,也是無效的格式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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