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企業在勞動糾紛中敗訴的常見理由
發表于:2016-04-22閱讀量:(6047)
在勞動糾紛案件中,企業敗訴的原因大多是因用工不規范所致,究其根本原因,無非法律意識淡薄。這不僅給企業造成經濟上的損失,而且還損害到企業的形象。眾所周知,企業形象的好與壞,直接關系到企業能否持續發展下去。那么是什么情況導致企業在勞動糾紛中,處于弱勢地位呢?本文結合實踐,一一列舉了企業敗訴的常見理由有哪些?
一、不簽訂勞動合同
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現象一般只在中小型企業中存在。這些中小企業缺乏法律意識,以為不簽勞動合同就可以隨時解雇員工,可以不給員工繳納社保等種種原因不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只要員工能證明自己和企業存在勞動關系,且已工作滿一個月,那么企業幾乎百之百的需要支付未簽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二、勞動合同到期后繼續工作卻沒有續簽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到期,企業與員工仍然維持勞動關系,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員工可以沒有續簽勞動合同為由,要求企業支付雙倍工資。還有就是員工可以隨時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但是企業卻不能這樣做。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往往處于被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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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約定試用期員工錄用條件
《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可以單方解除員工的法定情形之一就是試用期內,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很多企業會以此為由,解除員工。但是在實踐中,企業為什么還是會敗訴呢?企業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開除員工,卻又無法拿出證明,那么在勞動仲裁上,企業往往會因為舉證不能而敗訴,被認定違法解除。所以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用人單位最好在合同或規章制度里約定試用期員工的錄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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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規章制度未公示
《公司法》允許企業可以通過制定規章制度規定解除員工的條件,很多企業為了規范員工的行為,依法制定了完善的規章制度,但卻沒有經過公式,就援引該規章制度與勞動者解除合同,使之在勞動糾紛中因為該規章制度未公示而不被仲裁或法院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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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勤紀錄未經員工簽字確認
大多企業會在公司規章制度中規定曠工或經常遲到,情節嚴重的,企業有權解除勞動合同。本來這項規定,為企業開除員工提供依據。但考勤大多是由人工考勤的,所以需要員工簽字確認。而有的企業對考勤的管理不規范,缺少相關人員的簽署,導致無法核實真實性,無法作為證據使用,從而使企業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沒有事實依據而被認定為違法。
六、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不合法
部分用人單位會以員工不能勝任工作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勝任工作的前提條件是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也有前提條件就是要先與勞動者協商。只有符合這些前提條件了,企業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都會被認為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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