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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期間房東轉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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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追問
26號律師
在出租期間,如果房東需要出賣房子,應該是先提前通知租戶,如果租戶不愿意繼續承租,可以與房東解除租賃合同。如果租戶愿意繼續租賃,則房屋新的房東也應當按照租戶與之前原房東簽訂的租賃協議,繼續將房屋出租給租戶使用,這在法律上叫買賣不破租賃。 如果新房東不愿意繼續出租給租戶,則新房東就屬于單方解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如果房東要出售房屋,在同等條件下,租戶是享有優先購買權的,所以,房東在出售房屋之前,應當事先詢問租戶是否有購買的意愿。如果房東將房屋售賣給其他人,而沒有告知租戶,則租戶可以起訴至法院要求原房東承擔法律責任,并可視具體情況請求撤銷原房東與新房東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所有權變動后的合同效力】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優先購買權】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