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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之前是一家私企的財務負責人,這家企業一直在偷漏稅,我2012--2016任財務負責人,現在我想去稅局舉報他們偷漏稅,但不知道我是否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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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追問
80號律師
你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并蓋章。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普通會計不用。《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所以,偷稅漏稅公司會計不構成犯罪的,公司承擔行政處罰的責任;構成犯罪的,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財務人員不想用假發 票而被老板脅迫的話,是脅從犯。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