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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廣州市A公司職員甲因患病需住院治療,由于病情嚴重其在醫療期滿之后仍在住院治療。該期間甲與A公司的勞動合同期滿,A公司遂與之解除勞動關系。請問:A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規定嗎?
案情:甲在一家外資公司就職。根據該公司勞動規章制度的規定,甲應先做滿4個月的“實習期”,公司再和甲簽訂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請問:該公司勞動規章的該規定是否符合勞動法的規定?
案情:曹某是外貿公司的職員,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受到行政處罰,公司以曹某受到行政處罰為由欲與解除勞動合同,請問:公司能否以曹某受到行政處罰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案情:A公司員工張某,勞動合同到期后,A公司不想與其續簽合同。張某認為,用人單位無權決定是否續簽勞動合同。請問:A公司可以決定不再與張某續簽勞動合同嗎?
案情:羅某經面試,被A公司錄用,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約定:羅某工資為每月2000-3000元,依據月底完成任務量確定,具體看附件一公司的薪酬制度。請問:該公司對勞動報酬的約定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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