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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已經交付給業主使用幾年了,小區未成立業主委員會,之前聘請的前期物業公司退出,開發建設單位可以重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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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追問
4號律師
您好,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21條的規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公司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公司,約定由物業服務公司對小區進行統一管理,并根據物業服務公司資質等約定服務收費標準,簽訂的書面合同。 目前的現行法律規定和實踐操作中,有期限的物業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到期,在沒有成立業主大會時,開發建設單位可以重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簽署的合同還應是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只有業主大會委托的業委會才有權利簽訂物業服務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