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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為幼兒園幼師,因幼兒在幼兒園摔傷,去醫院檢查后只是皮外傷并無大礙,園長借此就讓我離職,但并未簽訂解聘勞動合同,現本人已經離開工作崗位,園長卻以本人曠工的理由拒絕支付勞動賠償金,這個情況算曠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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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追問
86號律師
1、首先要看您受傷后醫院檢查的情況,醫院安排您休息的時間是多長。受傷是因為執行工作事務受傷的,您的受傷情況如果符合工傷的前提的,單位需要去辦理社保進行報銷。 2、您在受傷后的醫療期間是不算作曠工,在醫生建議您的休息期滿后,單位可要求您限期返崗。 3、如果在您工傷的期間內,單位不可以辭退您,否則是屬于違法解除,有權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賠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您所在單位解除屬于違法。